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东营胜利机场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东营胜利机场安全管理,维护正常运行秩序,保障民用航空飞行安全和空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将东营胜利机场(以下简称机场)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跑道南北两端各20公里,东西两侧各1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严禁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卸、挪动、损坏机场的电力、通讯、气象、导航、助航灯光及道面设施等保障飞行安全的必要设施;
(二)放养鸽子、放飞风筝、燃放礼炮、施放系留氢气球等高空漂浮物体;
(三)修建超出规定高度的建筑物以及对航空器、通讯、导航有干扰的设施。
二、在飞行区(供飞机起飞、着陆、滑行和停放的场地)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无关人员和车辆随意进入;
(二)攀(穿)越、损毁机场防护围栏及其他安全防护设施;
(三)狩猎、放牧、晒晾谷物、驾驶培训等。
三、在机场防护围栏外5米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行安全的活动。
四、在机场航油库院外50米范围内不准擅自使用明火施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机场航油库。
五、严禁在航站区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六、因工作需要进入飞行区、候机楼、航管楼、航油库、货物储存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持有机场证件管理办公室核发的通行证。
七、民航、公安、城市管理、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安监、气象、林业、畜牧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机场安全管理工作。
八、进入机场的人员及周边居民应当自觉遵守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服从机场的安全管理,维护机场治安和工作秩序。
九、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