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办职工食堂办理食品经营
为了加强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食堂食品安全工作,保障用餐人员饮食安全,规范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管理和操作行为,有效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是集体食堂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二、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三、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四、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证明(健康证)复印件1份。
服务咨询电话6983518
高青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