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再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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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3月02日发表
日前,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自3月1日起,我县对最低月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新标准调整为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1元/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根据《最低工资规定》,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用人单位确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 (田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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