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司法局交通事故引纠纷人民调解巧化解
近日,高青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调委会调解了一起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案件,当事人张某某驾驶着货车在马路上行驶,被驾驶着电动二轮车的赵某某给追尾了。事故造成张某某车损人伤,住院治疗15天。而赵某某只是支付了车辆保险公司出具的10000元人民币后,就再也没有支付过其他费用,然而这对于仍需住院治疗的张某某来说远远不够,两家就之后的赔偿问题形成纠纷,申请调解。收到申请后,人民调解员迅速展开调解,最后调解成功。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此类案件的关键是看责任方如何判定,但在本案中责任划分非常明确,由于是一起追尾事件,当事人赵某某直接承担全部责任。案情并不复杂,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赔偿数额如何确定。在本案中赵某某驾驶车辆观察不够未确保安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赵某某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够未确保安全的违法行为是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张某某无过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调解员做出了公平合理的调解结果,申请人赵某某赔偿申请人张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7000元,当场履行,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三日后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的条件,出具了民事裁定书。司法确认程序是司法机关通过确定性的法律规则和强制性的国家权力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使经确认的调解协议获得强制执行力。
本案中调解员耐心细致地剖析案情,并对相关法条进行解释说明,是本案得以成功调解的关键,让双方家庭生活能继续维持,互谅互让,案件调处中充满了温情。调解员耐心释法,情理动人,调解方案科学有效,不仅实现了案结事了、定纷止争,而且做到了用法有道、情暖人心,值得肯定。(通讯员:董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