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时间和筹集标准告知书
2013年已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2014年续缴费及2013年12月31日后缴费的,缴费标准如下:
2014年缴费标准(缴费期: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参保人 | 2013.12.31前缴费标准 | 2013.12.31后缴费标准 |
城镇居民 | 200元/人 | 200元+320元财政补贴 |
中小学生、儿童 | 80元/人 | 80元+320元财政补贴 |
城镇居民执行一类标准;农村居民可在一类(200元/年、人)、二类(100元/年、人)标准中自愿选择。请参保人按原渠道缴费。
根据淄政发【2013】33号文件规定,对缴费时间及待遇通知如下:
1、缴费时间: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2、医疗保险待遇:
(1)新生儿父母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儿当年不缴费,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三个月内须到户口所在地镇、办人社所办理参保手续)
(2)对具备参保条件未及时参保和中断缴费需补缴的,自补缴时年度开始享受本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
(4)起付线标准: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700元,学生、儿童起付线标准统一为100元(学生、儿童执行一类报销比例);
(5)报销比例:一级医院75%、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55%;
(6)学生和儿童因意外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门诊费用,按照门诊统筹规定支付,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5000元。
注:2013年未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居民,须按淄财社【2012】13号文件规定的征缴标准予以补缴。没有批扣存折或卡的参保居民可到镇、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缴纳2014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金,并查询2014年及以前年度的缴费情况。
根据淄政发【2013】33文件精神,重度残疾和低保居民个人不缴费,由财政缴纳,须持低保证、残疾证原件复印件到镇、办人社所办理手续。
附: 各镇、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咨询电话
张店医保处 | 征缴咨询 | 2170258 | 慢性病咨询 | 2856267 | |
医疗报销 | 2850022 | 南定镇人社所 | 2973342 | ||
车站街道人社所 | 2880591 | 傅家镇人社所 | 2902511 | ||
和平街道人社所 | 2836625 | 马尚镇人社所 | 2800012 | ||
公园街道人社所 | 2150195 | 房镇镇人社所 | 3882703 | ||
科苑街道人社所 | 3119657 | 中埠镇人社所 | 3081376 | ||
体育场街道人社所 | 3127058 | 杏园街道人社所(原湖田) | 2071068 | ||
杏园街道人社所 | 2115136 | 沣水镇人社所 | 2082896 |
二O一三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