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习贯彻***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通知
淄文昌组发〔2014〕17号
中共淄博市委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工委组织人事部
关于学习贯彻《***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镇党委、区直机关工委、区各部门党委(党组)、萌山水库管理处党总支、淄博中海公司党总支:
近日,***印发了《***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发〔2014〕33号),以下简称《细则》)。按照省、市委组织部有关要求,为做好《细则》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细则》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细则》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细则》体现了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系列***精神,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体现了实践探索的新经验,是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遵循。《细则》的颁布实施,对于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党员队伍建设的新部署新要求,保证发展党员质量,建设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高度重视《细则》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深刻领会《细则》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强化发展党员的标准意识、程序意识和纪律意识,严把发展党员质量关。要结合本镇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对学习贯彻《细则》进行专题研究、作出具体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层层抓好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二、抓好学习宣传和集中培训,全面准确把握《细则》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要通过多种方式,尽快将《细则》传达到基层党组织,并指导做好学习宣传工作,确保《细则》精神及时传达到每一个党支部和每名党员、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申请人。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通过刊登原文、政策问答、现场访谈、言论评论等形式,对《细则》主要内容进行广泛宣传和深入解读。要结合开展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组织党员群众认真学习《细则》,努力学深学透。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务工作者要发挥带头作用,做到先学一步、学深一层,做学以致用、用有所成的模范。要以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同志、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和各级党委组织员为重点,利用各类培训机构,分级分类抓好《细则》的学习培训。中央组织部负责市以上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同志的培训;省委组织部负责县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同志和市委组织员的培训;市级组织部门负责基层党委(工委)负责同志和区县、镇(街道)党委组织员的培训;县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支部负责人和基层党务工作者的培训,镇党委负责村级党组织、非公企业党组织负责人及成员的培训,力争用1年的时间集中轮训一遍。
三、认真贯彻执行《细则》,不断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科学化水平。要对照细则《规定》,对本镇本部门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相关制度进行一次全面梳理自查,对与《细则》规定不一致的及时纠正;对《细则》的新要求要全面执行。要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加强计划指导,实行动态监测,确保发展党员总量调控目标落实到位。要坚持以提高质量为核心,注重思想入党,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确保每一名新党员都思想合格、政治合格。要严格发展党员工作程序,认真履行入党手续,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要科学确定发展重点,重视从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不断优化党员队伍结构。要强化责任追究,严肃查处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切实维护发展党员工作的严肃性。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细则》规定落到实处。各级党组织要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采取过硬措施,切实抓好《细则》贯彻实施。要加强工作指导,及时掌握《细则》实施情况,及时分析新形势、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确保《细则》规定落实到位。要加强组织员队伍建设,确保专职专用,充分发挥组织员在贯彻实施《细则》、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要加强督促检查,重点检查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基层党组织是否认真学习、严格执行《细则》,是否严格贯彻发展党员工作的原则、标准、程序和纪律。中央组织部将于明年上半年开展《细则》贯彻实施情况专项检查,对部分单位进行重点抽查。省、市委组织部也将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并将检查抽查情况进行通报。
各镇各单位学习贯彻《细则》的情况和意见,请及时报告区组织人事部。
中共淄博市委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工委组织人事部
2014年7月1日
***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七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九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
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条 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一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