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商贩售病猪坐牢又罚钱
“啪”!随着一声锤响,9月26日,桓台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罗某某和徐某某私宰销售病猪案进行公开宣判,罗某某和徐某某因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被予以追缴。
猪肉是百姓餐桌上的家常菜,与人们的健康息息相关,但是一些商贩为了蝇头小利出售病死猪,害人害己。罗某某是马桥镇一名生猪散养户,经营一家养猪场。2014年12月22日,罗某某发现养猪厂内有9头小猪患病,濒临死亡,有的小猪甚至已无法站立。罗某某妄想趁着病猪还没死赶紧卖掉,减少损失,便主动联系到常年销售生猪的徐某某,在猪肉未经检疫的情况下,以1400元的价格将9头病猪卖给徐某某,9头猪平均每斤价格仅1元多,远远低于生猪的市场价格。
在养猪厂内,徐某某见几头小猪精神状态很差,怕猪死了无法销售,便打算将四头小猪“急宰”。根据他的经验,在猪死之前将病猪宰杀放血可以使猪肉外观看起来更接近正常猪肉。于是,徐某某和罗某某在养猪厂内直接私自屠宰了其中3头病情较重的小猪,随后,将9头小猪运回家中,准备将另外几头猪“急宰”后掺到经过正规检疫的生猪肉中一起销售。
正当徐某某在自家院子里宰杀病猪时,县动物检疫所工作人员和公安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赶到现场,将徐某某抓个正着。经兽医现场检查,5头活猪不符合正常健康生猪状态,4头死猪死因不明。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徐某某违反食品管理法规,采用“急宰”方式屠宰濒死的病猪并对外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庭审中,审判长当庭宣判:被告人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违法所得1400元予以追缴。
据了解,食用病死猪对人身体危害极大。目前国家严厉打击食品犯罪,提醒广大商贩不要铤而走险,应依法经营销售。
(王晓娜 田承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