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会议召开王壮参加会议
11月18日,全县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会议召开。县领导王壮、郭冬梅出席会议。
记者从会上获悉,2014年,我县新农合参保人数共486216人,截止到10月份共为129743人次报销14783.59万元;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数共20048人,截止到10月份共计享受待遇人员1074人次,报销医疗费用451万元。
上级明确规定,自2015年元月1日起,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正式并轨运行,更名为居民医保。我县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居民医疗保险整合,积极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消除了城乡居民医保的制度差异,全县居民不论是县城居民还是乡村农民,统一参保范围和项目、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标准。
2015年度全县居民医保开始缴费。我县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之外的所有城乡居民,应当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往年新农合只有一个缴费档次,城镇居民为40元、140元和240元三个标准。按照省文件规定,济南市综合考虑原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缴费情况及参保群体经济承受能力,拟定了2015年3档缴费标准。一是学生儿童档80元,二是成年居民一档300元,三是成年居民二档100元。成年居民可以自由选择100元和300元两档。
此外,在支付方面,少年儿童和按一档标准缴费的成年居民,在省(部)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40%;在其他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55%;在二级医疗机构医疗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65%;在一级医疗机构医疗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80%;在乡镇卫生院医疗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90%。按二档标准缴费的成年居民,在省(部)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30%;在其他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45%;在二级医疗机构医疗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60%;在一级医疗机构医疗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80%;在乡镇卫生院医疗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90%。
县委副书记、县长王壮主持会议并讲话指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是解决城镇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群众最为关心、关注。今年9至12月份是新办法统一整合后的第一个基金征缴期,目标明确、任务具体,要严格按照要求,搞好宣传发动,积极开展工作,让更多群众参保,让更多群众受益于居民医保。
王壮要求,要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运行。严格执行待遇支付标准,严格执行支付程序,按章办事,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业务流程,从制度上堵塞漏洞,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风险。要强化服务意识,确保人民群众满意。各级卫生服务机构,要不断提升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参保人员续保积极性。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指导,督促医疗机构提升服务理念、拓宽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手段,努力为参保患者提供优质服务。人社部门要建立健全参保人员信息档案和医保管理服务网络,进一步简化经办服务流程,为参保居民提供便捷服务,确保把好事办好,让群众满意。
副县长郭冬梅对全县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开展提出具体要求。她指出,要统一思想,切实增强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明确任务,抓牢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关键环节,确保宣传发动到位、基金按时到位、参保率完成到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形成工作推进合力,努力为民、便民、利民的实事办实、好事办好。
会上,县人社局主要负责同志通报了今年以来医保工作开展情况、解读居民医保基本政策,安排筹资工作。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李振山,各镇(街道)镇长(主任)、社保中心主任;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县、镇有关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农合办主任、居民医保主任;县人社局班子成员参加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