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行医疗机构年度校验的通知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规程的通知》相关规定:“各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审批服务部)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有效期满校验合格的,发给新证,有效期顺延。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校验审查,做出校验结论,办理相应校验登记手续。校验合格的,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的校验记录中予以注明;暂缓校验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并根据情况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在作出暂缓校验结论前,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医疗机构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医疗机构应当于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向登记机关提出再次校验申请,合格的,允许继续执业,不合格的或暂缓期满后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登记机关应当责令其在20日内补办校验手续,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请各医疗机构在收到通知后,按照要求及时在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机构端(https://cndocsys.cn/UnitSupport/account/Login2)提交申请或将纸质材料递交至二楼社会事务窗口进行年度校验。
联系人:孙欣伟 联系电话:88874881
济南高新区审批服务部
2021年4月7日
编辑: 审批服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