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755-8882 8155

济阳县气象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2月27日发表  

一、行政许可(共3项)

(一)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职权依据: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气象主管机构制定。”2.《***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2《***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第79项“项目名称: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3.《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十三条“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提供《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的资质、施放环境、施放期间的气象条件等进行审查。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施放气球活动由许可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批准施放范围。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制作书面决定书。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4.送达责任:送达书面决定,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3.《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三十条。4.《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7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二)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查

职权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2.《***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2《***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第80项“项目名称: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查;下放后实施机关:设区的市、县气象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制作书面决定书。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4.送达责任:送达书面决定书,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对气象资料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3.《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7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三)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职权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2.《***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3.《***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中国气象局规定的使用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3.《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7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三十四条。

二、行政处罚(共21项)

(一)危害气象设施行为的处罚

职权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令第623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4.《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或者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山东省气象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台站的地面观测场、高空探测场及气象专用仪器、设备、标志、气象卫星接收设备、气象信息网络设备、气象雷达等气象设施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经济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危害气象设施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行政处罚法》。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3.《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4.《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二)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为的处罚

职权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令第623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或者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1.《行政处罚法》。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3.《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4.《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三)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处罚

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1.《行政处罚法》。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四)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处罚

职权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70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3.《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非法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的;”4.《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一)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的。”
5.《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向社会发布、传播或者拒绝与延迟按正常途径发布、传播天气、气候灾害预报、警报、预警信号及天气、气候实况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不良影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山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气象台站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 7.《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经济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非法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1.《行政处罚法》。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五)非法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的处罚

职权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令第570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3.《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的。”4.《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二)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的”;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传播虚假气象预报的;(二)不按规定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更新气象预报的;(三)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四)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5、《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经济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规定或者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非法传播气象预报警报信息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1.《行政处罚法》。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六)违反气象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处罚

职权依据:《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二)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四)冒用他人名义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第十九条“外国组织和个人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气象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1.《行政处罚法》。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七)违反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职权依据:《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具虚假论证报告的;(四)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二)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1.《行政处罚法》。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3.《气候可性论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八)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备案或未按规定汇交气象探测资料的处罚

职权依据:《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三)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向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的。”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1.《行政处罚法》。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九)使用不符合规定气象资料的处罚

职权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2.《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者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二)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3.《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一)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或者不能证明是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1.《行政处罚法》。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十)违反气象资料使用规定的处罚

职权依据:1.《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一)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二)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三)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四)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五)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
2.《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气象资料使用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1.《行政处罚法》。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十一)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定的处罚

职权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 “ 违反本法规定,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经***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三)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五)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定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使用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1.《行政处罚法》。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十二)违反施放气球资质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职权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的”;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施放气球资质管理等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1.《行政处罚法》。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3.《施放气球 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十三)违反施放气球安全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职权依据: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四十三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四)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三)未指定专人值守的;(四)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五)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七)违反施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为”。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施放气球安全管理等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1.《行政处罚法》。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3.《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十四)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处罚

职权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1.《行政处罚法》。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十五)违反防雷检测资质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职权依据: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令第570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二)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3.《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三十五条“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到期后不予延续;处罚结果纳入全国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的;(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的;(四)与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五)使用不符合条件的防雷装置检测人员的。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防雷检测、设计、施工资质管理等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1.《行政处罚法》。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十六)违反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职权依据:《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进行施工的;(三)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2.《***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等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1.《行政处罚法》。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四条 。

(十七)违反防雷装置安装、设计、施工、检测管理规定的处罚

职权依据: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三)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  3.《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不安装的;(四)拒绝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又不整改的;”  4.《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经济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未安装或者未按照规定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检测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防雷装置安装、设计、施工、检测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1.《行政处罚法》。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十八)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处罚

职权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1.《行政处罚法》。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十九)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职权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2.《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7号)第三十九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气象行政许可的,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气象行政许可申请属于人工影响天气、施放气球、雷电防护等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气象行政许可。”3.《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四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5.《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行政许可申请人涉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1.《行政处罚法》。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二十)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职权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7号)第四十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气象行政许可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撤销该行政许可,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取得的气象行政许可属于人工影响天气、施放气球、雷电防护等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气象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二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五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撤销其《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施放活动许可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被许可人涉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1.《行政处罚法》。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二十一)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单位在气象灾害评估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职权依据:《山东省气象灾害评估管理办法》(经省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 “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单位在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应当记入信用档案,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被许可人涉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1.《行政处罚法》。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三、行政强制(共3项)

(一)限期恢复原状、限期拆除

职权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令第623号)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事项:1.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依法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对未采取恢复原状或采取拆除措施的,依法作出限期恢复原状或限期拆除的决定。3.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事后监管责任:对恢复原状或拆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通报、报告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解决措施。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1.《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二)加处罚款

职权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责任事项:1.催告责任:查明当事人是否到期不缴纳罚款。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法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作出是否加处罚款的决定。  3.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加处罚款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罚款缴纳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三)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职权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2.《气象行政处罚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号)第24条第二款“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登记保存(封存)通知书,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责任事项:1.查明责任:分析、查明证据是否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2.决定责任: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先行登记保存的决定,送达登记保存(封存)通知书。  3.执行责任:由行政机关组织对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1.《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三条。

四、行政监督(共9项)

(一)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职权依据:1.《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令第623号)第二十二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调查、取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有关部门未及时查处的,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直接通报、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查处”。2.《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日常巡查,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有关部门未及时查处的,气象主管机构可以通报或者报告有关人民政府,由有关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责任事项:1.检查责任:组织开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专项监督检查或根据举报提供的线索进行检查。2.处置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改正落实情况,拒不改正的,依法查处。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通报有关部门查处;有关部门未及时查处的,直接报告、通报地方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查处。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监测。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1.《行政许可法》七十三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4.《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二)对行业气象台站气象工作的监督管理

职权依据:《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2号)第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制定气象行业规划和政策,完善气象行业法规和标准,强化气象行业监督,加强气象行业协调、指导和服务,合理配置国家对气象行业的投入。”

责任事项:1.检查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行业气象台站执行气象标准、规范、规程等情况的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监测。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三)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购买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职权依据:《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8号)第十八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气象业务使用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购买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逐级报告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责任事项:1.检查责任:组织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购买和使用情况的定期检查,将检查情况逐级报告上级气象主管机构。2.处置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监测。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1.《行政许可法》七十三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监督管理

职权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四条“***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第一款“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建筑物建设规划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4.《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293号)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二)对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责任事项:1.检查责任: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防雷装置检测活动,以及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开展日常巡查、专项监督检查。加强雷电灾害防御重点领域、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落实整改情况,对拒不整改的,依法查处。将监督检查情况通报、报告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3.事后管理责任:***督促依法处置工作。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以及以欺骗贿赂的手段获取资质的,加强对当事人再次申请资质认定的监管。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监测。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五)对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监督管理

职权依据:《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令第348号)第十二条第一款“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必须在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内,严格按照***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的指挥、管理和监督,确保作业安全。”
    责任事项:1.检查责任: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指挥、管理和监督,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资格、作业过程和年检等开展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监测。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六)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

职权依据:1.《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施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对施放气球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单位报送有关材料;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一)施放气球单位是否具有资质证,……;(二)施放气球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三)施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四)施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技术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五)气球的施放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和条件”。2.《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293号)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三)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责任事项:1.检查责任:组织对施放气球单位和个人、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检查,组织施放气球活动的日常巡查、实地检查。2.处置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监测。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七)对气象信息发布、传播和气象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

职权依据:1.《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四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2.《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四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责任事项:1.检查责任:组织开展气象信息发布、传播和气象信息服务的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监测。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八)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气象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监督管理

职权依据:《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7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气象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1.检查责任:组织开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气象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监督。2.处置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监测。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九)对学校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教育的监督指导

职权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令第570号)第七条第二款“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责任事项:1.检查责任:会同教育部门组织开展对学校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教育的监督。2.处置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五、行政确认(1项)

雷电灾害鉴定

职权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二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

责任事项:1.调查责任:根据当事人申请或接到下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组织防雷专家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2.鉴定责任:根据事故调查结果,作出雷灾鉴定结论。3.送达责任:将雷灾鉴定结论送达申请人,并及时上报上级气象主管部门。4.事后监管责任:督促、指导遭受雷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采取相应的雷电灾害防护措施。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2.其他问责依据。

六、行政奖励(1项)

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职权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七条第三款“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2.《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令第348号)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家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提供决策依据的有关单位给予奖惩。”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令第570号)第九条“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事项: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奖励的范围、条件、程序、数量、标准等。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依据奖励实施方案,组织推荐工作,并对入选人员进行初审。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领导小组审定、对拟表彰对象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和举报。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对在气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七、其他(1项)

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

职权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令第570号)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城乡规划编制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对气候可行性论证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3.决定责任: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评审通过的报告和评审意见作为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或者审批的依据。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3.《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7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09-16 04:48:44重新编辑
盐田区沙头角太平洋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盐田区免税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盐田区富源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盐田区鹏湾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盐田区田心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田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圆岭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南园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华富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莲花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沙头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香蜜湖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福保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华强北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梅林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罗湖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黄贝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东门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南湖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桂园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笋岗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清水河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翠竹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东湖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东晓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南山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南头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招商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蛇口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粤海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人力资讯TOP500 网站地图 临时工招聘信息兼职招聘信息

劳务派遣 深圳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中介 2
  1. 西夏墅镇 兽医站无害化处理需全民高度重视
  2. 市场监管局 新北区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项目通过国标委专家组验收
  3. 总工会 梅特勒托利多工会陌上一垅田人间三春晖
  4. 铜仁科学院认真学习***问责条例助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
  5. 威宁认真做好医疗卫生事业七大任务宣传工作
  6. 洛阳镇组织开展2021年夏季重大动物疫病集中补免和消毒灭源行动
  7. 铜仁军分区传达学习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精神
  8. 2019年2月26日拟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公示理泰日新
  9. 园区海洋路道路维修工程招标公告资格后审
  10. 贵州到2022年基本建成农业保险体系
  11. 织金县三甲街道370户贫困户搬新家
  12. 市国土资源局建立例会制度让学习成为一种常态
  13. 松桃多举措确保铁路建设领域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14. 新北区妇联 新北区薛家镇妇联开展迎接三八沟通从心开始为爱好好说话专题讲座
  15. 法院 315维权我们在行动
  16. 海拉镇组织肉牛养殖户到雪山盐仓取经
  17. 地区司法局到沙包乡大寨村开展帮扶工作
  18. 威宁县积极探索林业建设实行四到乡管理模式
  19. 纳雍县民政局开展民政资金专项检查工作
  20. 纳雍县取缔两土死灰复燃成效显著
  21. 地区妇联到雍熙镇调研
  22. 团委 城管志愿者为学生祭扫先烈活动安全保驾护航
  23. 市政府党组召开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座谈会
  24. 武进分局领导调研百川护栏为企业分忧解难
  25. 三井招商服务中心 三井街道招商服务中心党支部组织学习王继才同志先进事迹
  26. 关于公开新北区水利工程质量举报投诉方式的通知
  27. 武进6家企业上榜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名单
  28. 织金县牛场法律服务所主动出击帮助弱小
  29. 全省民营企业服务年活动动员部署视频会召开
  30. 关于2018年常州市新北区区长质量奖候选组织名单公示的公告
  31. 百兴镇到玉龙坝镇学习精品水果种植技术
  32. 薛家镇吕汤路绿化提升改造工程中标公示
  33. 零星工程招标二次公告(恐龙园空调采购项目)
  34. 赫章县威奢乡和平饰面石材矿BJSKC2016012号采矿权挂牌出让结果公告
  35. 武英高速公路将在罗田县新增石桥铺互通
  36. 区住建局参加2021年安全生产月安全宣传咨询日活动
  37. 科技局 春江镇举办青少年心理健康讲座
  38. 新桥镇 安监办突出问题导向开展专项检查
  39. 省工信厅调研我区服务载体建设情况
  40. 新北区妇联 新北区孟河镇妇联家园联系沟通无限
  41. 县督查组到老凹坝乡督查整脏治乱工作
  42. 松桃杨家湾矿区重披新绿
  43. 常州市武进区凤栖路东侧、阳湖西路北侧地块规划阶段交通影响评价评审会顺利召
  44. 我市在省级基层卫生岗位练兵和技能竞赛中取得好成绩
  45. 国税局开展税务审计为汽车销售业号脉
  46. 石阡县河坝场乡小康路上一个都不能少
  47.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去职务名单
  48. 区农业局 新北区春江镇召开镇级河道一河一策行动计划审查会
  49. 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强化凤凰谷防疫防控工作
  50. 贵州保险期货项目覆盖9个挂牌督战县
  51. 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
  52.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2-09-09 11:53:24
  53. 法院 新北法院同阶审判荣获2017年度江苏省十佳青年志愿服务项目称号
  54. 零星工程中标结果公示(2019年市政材料采购(沥青类拌合料)项目)
  55. 纳雍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召开
  56. 河海街道H5次方 河海H5次方公益空间对购买社区服务项目进行实地督导
  57. 纳雍县深入推进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增长
  58. 总工会 区总工会三个强化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59.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
  60. 龙虎塘街道 政法综治中心龙虎塘街道网格化社会治理打击传销
  61. 薛家镇叶家村委道路照明工程(一事一议)中标公示
  62.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至新北法院调研少年和家事审判工作
  63. 羊场乡召开万亩核桃种植推进会
  64. 炉山镇以党史学习教育助推乡村振兴
  65. 威宁自治县狠抓道路交通安全管控筑牢平安交通生命线
  66. 威宁探索绿色发展新路径
  67. 雄山街道三强化三精准抓实抓细干部作风教育大整顿
  68. 纳雍县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工作成效显著
  69.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我的入党故事征文活动
  70. 思南县委统战部调研统战示范点创建工作
  71. 铜仁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72. 商务局 常州高新区开放型经济发展成效显著
  73. 2019年2月19日—2019年2月27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的公告(美翔)
  74. 科技局 薛家镇召开高企培育入库座谈会
  75. 孟河镇 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孟河镇加大居民医保新政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全民参保意识
  76. 罗甸县开展节前渔业安全检查
  77. 奔牛生态环境所 奔牛镇迎国庆晚会垃圾分类宣传
  78. 县安全目标考核组到海事处检查半年安全工作
  79. 罗溪镇 罗溪镇新航物业做好夏季绿化养护管理工作
  80. 区交通执法大队开展机动车维修行业环保专项整治行动
  81. 陈萍县长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82. 汪柏坤下沉社区调研时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积极做好社区治
  83. 区城管局安全生产教育宣传进企业
  84. 孟河镇丰收河与东风大沟清淤整治工程招标公告资格后审
  85. 常州市新北区2018年度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结果公示
  86. 国土分局 季晓东副区长调研2018年国土资源工作
  87. 西夏墅镇 社服中心乡村音乐会让群众文化生活比天气更火热
  88.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2-09-07 04:56:36
  89. 陈少荣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
  90. 安监局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以高质量作风保障全区高质量发展
  91. 铜仁市强化农民工工资支付追缴力度
  92. 威宁为群众筑牢社会保险安全网
  93. 市检查组到万山检查多彩贵州文明行动美丽城市工作
  94. 铜仁市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团召集人会议召开
  95. 武进区司法局捐助河南新乡救灾物资
  96. 区农业局 新北区开展2018年放心农资下乡宣传周活动
  97. 10月份贵州规模以上工业稳中有进
  98. 奔牛协税护税科 倾真情献爱心
  99. 2021年贵州省春季政金企融资对接活动周暨金融助推铜仁市高质量发展大会召开
  100. 小池滨江新区举行孵化器揭牌暨集中签约仪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