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受伤要钱难法援相助获赔偿
案情
2008年3月,张某酒后驾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适遇邢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两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邢某受伤,两车损坏。经交警勘查现场,根据双方的违法行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程度大小,认定张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邢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邢某住院治疗共13天,花费医疗费21000余元。张某先行垫付邢某医疗费17000元之后,拒绝赔偿邢某的其他损失。邢某因家庭经济困难,遂到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过程
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申请后,指派律师为申请人邢某提供法律援助。援助律师听取了申请人对案件情况的陈述,详细了解邢某的家庭及收入等情况,并为其列明证据材料清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援助律师多次与申请人到交警队对此案进行调解,最终在交警队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张某赔偿邢某各类损失共计费用71953.10元。双方当事人对援助律师的工作和案件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
(作者:区司法局 区普法办 区法律援助中心)信息来源:区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