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封锁非洲猪瘟疫区的命令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疫 区封 锁 令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关于封锁非洲猪瘟疫区的命令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封锁令〔2018〕第1号
2018年12月23日,根据国家农业主管部门官网公告,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一养殖场排查出非洲猪瘟疫情。该场生猪发病30头,死亡9头。为迅速扑灭疫情,防止疫情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二十七条及农业农村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特发布本封锁令。
一、封锁范围及时间:将黄埔区朝龙种植养殖场划定为疫点,以黄埔区朝龙种植养殖场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为疫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为受威胁区(广东省供港澳生猪及其产品应急通道除外),并以根除疫情为目标展开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经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2018年12月23日起,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时间为42天。
二、疫区封锁期间,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车辆及有关物品实施强制消毒;禁止所有生猪、易感动物及产品运入或流出,关闭生猪屠宰场。对生猪养殖场(户)等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并做好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确定扑杀范围。疫点、受威胁区按相关规定开展处置工作。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三、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的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垃圾、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屠宰生产线、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四、广州市黄埔区防控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疫点、疫区的现场隔离、封锁、控制、安全保卫和社会管理工作,严厉查处利用疫情造谣惑众,扰乱社会和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严格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加强协调配合,迅速扑灭疫情。
五、本命令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所有猪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经广州市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黄埔区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