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建立完善五机制提高医患纠纷调解的质效
今年下半年,我市把健全完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作为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积极探索总结,建立完善“五机制”不断提高医患纠纷调解的质效。
一是建立源头预防机制。要坚持抓早抓小原则,立足医患纠纷的早发现、早处置、早化解,不断完善医疗纠纷信息收集、摸底排查、分析研判等工作,加强对医疗纠纷特别是重大疑难纠纷成因、特点、过程和调处规律的分析研究,努力为源头预防提供实践借鉴。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权益。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患纠纷的预防处置工作,督促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医患沟通调解办公室,完善纠纷调处引导机制,推动和督导全市各级医院全部参保并足额缴纳保费,为医患纠纷调处中心提供必要的技术、人员支持。
二是建立警医联动机制。公安部门要与医疗机构建立警医联动快速反应机制,选派优秀民警和辅警进驻医疗机构,加强对医疗机构工作指导。积极会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处理流程,大力推广建立应急处置联勤队伍,探索建立通讯连频、警情联处、整体联动的工作机制,确保发生警情时第一时间予以先期控制,防止事态升级。要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坚决制止在医疗机构和调处机构发生伤害工作人员的行为,对闹事人员依法依规处理,确保场所安全、人员安全、财产安全。
三是完善纠纷引导机制。建立调处中心与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渠道,加强协调协作,按照“调解优先”的原则,对医患纠纷进行合理引导。通过在医疗机构、公安、法院、信访等集中处理矛盾纠纷的部门建立人民调解联络员队伍,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告知制度,引导纠纷当事人首选人民调解渠道化解医患纠纷。要完善医患纠纷诉讼与非诉讼的衔接机制,对经医调中心调解达成协议的,鼓励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共同申请司法确认,赋予其国家强制执行效力。调解不成的,要及时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
四是建立“调保对接”机制。司法行政、卫生计生、保险协会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推动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共同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医院财产保险共同投保,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共同投保的“三个共保”机制落实。对未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机构,探索建立“医疗风险互助金”制度,实现调解协议的快速理赔,形成以医疗责任险为主体、医疗互助金为补充的调解赔付模式,切实发挥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保障作用。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强对保险公司医疗责任保险业务的监管,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指导保险公司完善费率调整机制,参与医疗责任保险的招投标,增强医疗责任保险产品的吸引力和适应性。
五是健全工作保障机制。财政部门要将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当安排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要组建医患纠纷医学专家咨询委员会和法学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医患纠纷在定性、定责、定赔等方面提供参考依据,建立权威公正的专业支撑机制,从而提高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综治、编办、人社、财政等部门要按照调处工作的实际要求,发挥牵头协调作用,落实好机构编制,人员招录聘用和经费保障,不断健全和完善调处中心正常运行的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