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医保待遇将提高
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城镇职工医保部分政策将再作调整,进一步提高医保待遇水平,提高补助标准,扩大受益范围。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调整部分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调整部分自2016年度起执行。
市人社局医保科科长倪振华介绍,针对经市扶贫办确定的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农民,此次城乡居民医保对2项政策进行了调整。医保补偿待遇方面,调整前,这类人员的家庭成员中符合补偿规定的门诊费用按50%补偿,每人每天补偿限额40元,一个年度内最高补偿额400元。调整后,符合补偿规定的门诊费用将按60%补偿,每人每天补偿限额50元,一个年度内最高补偿额为500元。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方面,将起付标准取消,其个人自付范围内合规费用6000元以内的部分按45%的比例补偿,自付范围外合规费用3万元以内部分按40%比例补偿,其余各级补偿比例不变。
惠及所有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政策有以下几项。明年起,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年度补偿限额由4000元调整为5000元。同时,提高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对象的门诊补偿待遇,加入当地基层卫生机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医保年度门诊补偿费用由之前的300元增加到350元。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单眼补偿金额也从原来1000元调整到2000元。此外,对于0~18周岁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患有罕见病或其他重大疾病,其发生的门诊大额费用,我市实行备案登记,年度结束后经讨论可适当补偿,补偿比例参照慢性病门诊补偿比例,最高金额不超过5万元。
此次调整还取消了进行器官移植的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今后,进行器官移植的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大病保险不设起付标准,其个人自付的合规费用1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60%的比例补偿;10万元以上部分,按70%的比例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