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关于完善拥军政策增强军人荣誉感的实施意见解读
为进一步营造关心国防、尊崇军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巩固我市“全国双拥模范城”创建成果,激励广大官兵积极投身改革强军的伟大实践,增强军人荣誉感、自豪感, 2017年6月9日,中共泰州市委、泰州市政府、泰州军分区联合出台《关于完善拥军政策增强军人荣誉感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解读如下:
关键词:“氛围”
巩固拓展国防教育“进课程、进课堂、进教案”成果,明确各地党校、行政学院每个班次应开设国防教育专题课程,每年不少于2个课时;高等院校、高中阶段学校应重点围绕增强国防意识抓好学生军训的普训工作;小学和初级中学应把国防教育列入教育教学内容,每年不少于1个课时。
提升军人荣誉知名度,广泛开展走军营活动,挖掘泰州籍官兵典型,利用“泰州骄傲”等栏目,大力宣传革命军人、英雄模范的先进事迹,弘扬其突出功绩和精神风貌,坚决维护重大荣誉典型的良好形象。
设立“双拥广场”“双拥一条街”“双拥长廊”,开设“卫国强军荣誉榜”“荣誉墙”和“军人军功专栏”,定期或实时发布现役军人在部队立功受奖、考学、提干等信息和国防教育宣传内容。
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每年应当组织为现役军人家庭张贴(悬挂)“光荣人家”标牌。官兵荣立三等功(含)以上或被评为优秀士兵(官)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当组织向其家庭登门报喜并按规定予以褒奖。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去世后,所在乡镇(街道)应派员祭奠并敬送花圈。对获得二等功(含)以上或者相应奖励的军人、军人烈士,市、市(区)地方志书及年鉴应当按照入志标准、要求予以载录。
倡导在烈士纪念日组织新婚夫妇向革命烈士献花活动,鼓励各地举办青少年成人礼时向革命烈士献花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烈士纪念活动。定期组织烈士亲属赴外地开展扫墓活动。
关键词“平台”
建立社区双拥工作站,开展“一助一”扶优志愿活动,组织发动党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驻军单位与重点优抚对象贫困家庭结对,通过生产扶持、技术扶持、经济救助等形式,帮助困难优抚对象解决生产生活困难。
壮大爱国拥军促进会力量,发动社会力量支持军队和国防建设,广泛开展“送亲人嘱托、送家乡祝福”“功臣看泰州”等活动,鼓励现役军人建功军营。
举行入伍入队和退役返乡仪式。每年新兵启运前、民兵预备役整组、预备役转服现役,组织仪式,宣传任务光荣、使命光荣、荣誉光荣,切实增强军人光荣感和自豪感。结合退役登记、就业技能培训,集中开展欢迎退役士兵返乡活动。
关键词“优待”
义务兵和服现役12年以内的士官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予以保留,服现役期间除按照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入伍前系户籍所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保留其成员资格。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免费游览公园、景点和对外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交通“拥军卡”,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免费参观游览市内国有单位经营的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等旅游景点。
把军属住房纳入本地保障性住房范畴,根据驻军需求,配偶随军、在部队和驻军所在地无住房、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军人家庭,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保障住房,应当优先安排。
认真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确保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具体办法另行制订。市、市(区)人民政府每年至少召开1次现场对接会,集中帮助协调解决驻地部队军人子女就学问题。
现役军人配偶按规定到部队探亲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优先安排,并报销车船费,探亲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并不得因探亲休假影响其年度考核和晋职晋级。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亲休假的,次年探亲休假期限在规定天数的基础上适当延长。
依托医院、疗养院、优抚医院等适宜疗养的场所,分期分批安排在乡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和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建国后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以及同期入伍的在乡残疾军人参加免费疗养活动,提供免费体检和巡诊服务,并建立健康档案。
关键词“安置”
完善“量化考核、积分选岗、双向选择、保底安置”等安置办法,规范考核赋分项目和安置工作程序。采取预留领导职数、使用空出领导职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或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措施,确保安置质量不下降。对功臣模范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从事飞行、舰艇、涉核等高危和特殊岗位,以及在一线作战部队工作的转业干部,给予倾斜照顾。进一步制定优惠政策给予特殊优待照顾。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选调德才兼备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乡镇(街道)领导班子或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
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原则上当年申报当年安置。市、市(区)人民政府每年至少召开1次随军家属安置座谈会,集中帮助协调解决驻地部队军人随军家属就业问题。随军前属于在编在岗公务员的,由接收单位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结合本单位和本人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置。随军前属于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由市、市(区)人社部门督促事业单位在编制、岗位空缺范围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进行定向招聘。通过鼓励企业招聘、扶持自主创业、公益托底安置、货币补偿安置、内部挖潜安置等多种渠道,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
对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烈士子女士兵4类重点安置对象,按照《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
鼓励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对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退役士兵,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和小额贷款。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
推进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模式创新,大力开展校企合作,实行订单式培训,进一步抓好培训与就业对接工作。定期召开就业招聘会、推介会,促进退役士兵就业。按照《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村官培养工程的意见》(泰发〔2014〕7号)规定,组织实施退役士兵村官培养工程。
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职工、退役伤病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进一步优化接收安置工作流程,丰富和完善服务保障内容。按照《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和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加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210号)规定,做实做好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
关键词“考核”
各地各单位和驻泰部队要把完善拥军政策,增强军人荣誉感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重要位置, 并将相关落实情况由市有关考核部门纳入年终绩效考核。对拥军政策不落实、任务不完成、职责不履行的单位,取消双拥模范、文明单位评选资格;对问题突出的单位,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