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设服务网点不备案属违规经营
现实生活中,不少旅行社专门设立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为想要出游的城乡居民就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但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到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否则属于违规经营。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区旅游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一家旅行社涉嫌无证在我区设立服务网点。接到举报后,区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迅速找到该旅行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检查,发现该旅行社所属的服务网点已完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登记手续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但尚未到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属于违规经营。
【处理结果】
区旅游局给予该旅行社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该旅行社限期改正,并于规定时间到区旅游局备案。
【法律解读】
《旅行社条例》
第十一条 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到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
第二十一条 服务网点是指旅行社设立的,为旅行社招徕旅游者,并以旅行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门市部等机构。
设立社设立服务网点的区域范围,应当在设立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
设立社不得在前款规定的区域范围外,设立服务网点。
第二十二条 服务网点应当设在方便旅游者认识和出入的公众场所。
服务网点的名称、标牌应当包括设立社名称、服务网点所在地地名等,不得含有使消费者误解为是旅行社或者分社的内容,也不得作易使消费者误解的简称。
服务网点应当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 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
(三)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分社、服务网点备案后,受理备案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旅行社颁发《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