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水产养殖业安全发展的指导意见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农渔发〔2021〕1号)、《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农业、渔业、畜禽屠宰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整治重点和主要任务的通知》(苏农农办〔2020〕35号)、《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产养殖生产管理的通知》(苏农办渔〔2021〕3号)、《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产养殖规范用药工作的通知》(苏农办渔〔2021〕7号)、《关于推进水产养殖业安全发展的指导意见》(宁农渔〔2020〕3号)精神,按照2021年南京市深化安全生产三年专项整治工作意见要求,紧盯责任落实,强化监管措施,确保全区水产养殖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现就水产养殖业安全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好发展与安全的关系,把安全发展贯穿渔业高质量发展的全过程,防范和化解发展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全面提升水产养殖业安全发展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2、主要目标。到2022年,水产品市场保供稳定有效,市民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感得到进一步提升,良好的养殖水域环境初步形成。到2025年,形成较为完善的水产养殖业安全发展保障体系,安全监管和防灾减灾能力显著增强,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全面提升,杜绝安全事故发生,水产养殖业安全发展水平位居市内前列。
二、加强水产品生产安全
3、确保水产品稳产保供。严格落实《南京市江宁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稳定限养区、养殖区水产养殖面积。建立保供生产基地名录,将享受财政资金支持实施池塘标准化、生态化改造等养殖单位纳入名录管理,便于及时组织动员。及时掌握水产品市场动态,加强产销信息对接,切实保障市场特别是疫情防控期间水产品市场稳产保供。发展大水面生态渔业,拓展渔业生产空间。
4、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建立健全养殖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生产操作规程、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渔业生产设施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操作维护投饵机、增氧机、排水泵等用电设备,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并按规定实施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对风险点设置警示标识,对重点部位配备必要的防溺、防火、防盗、防水、防雷等设施和报警设施,对检查出的隐患及时发出整改通知要求限期整改,并实施闭环管理。加强高温、雨雪等气象灾害预警,科学推进防灾减灾和复产,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5、加强涉渔危化品使用监管。各街道要针对兽用敌百虫建立风险档案并采取积极有效管控措施,全面摸排涉渔使用兽用敌百虫(属限用药,休药期为500度日)等危化品的养殖单位,登记造册,全面掌握企业储存量、使用量、使用方式、管理情况等。加强指导,督促养殖业主在执业兽医或渔业乡村兽医指导下购买并严格按照说明书科学使用;远离火种热源,存储在阴凉通风库房,与氧化剂、碱类分开存放;建立进出库制度,严格管理。
三、强化水产品质量安全
6、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推行地产水产品合格证制度,组织养殖户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街道、社区签订质量安全责任状;加强规范用药宣传、培训、指导,发放《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2020年1、2号》,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努力让养殖主体规范用药“入场、入脑、入心”。对照《水产养殖业主质量安全内部控制明白纸》要求,指导养殖户制度上墙,规范苗种、饲料、鱼药等投入品购买行为,做到“索照、索证、索票”,保护自身权益;督促养殖主体设立专门仓库,分区分类存放投入品,及时处置过期产品;严格落实休药期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水产养殖“三项记录”档案,如实记载投入品采购和使用、用药、销售等情况,相关档案资料留存时间不少于两年。试行手机版“三项记录”。
7、进一步推进用药减量。依据水产养殖病害特点和预防控制要求,从源头控制病害发生,开展病害监测,及时发布病害预警,强化疫病净化和突发疫情处置降低滥用渔药风险。加大健康养殖技术模式推广力度,通过规范开展苗种生产、推广优质水产苗种保障苗种质量;合理控制养殖密度,推广多营养层级养殖;推广配合饲料替代冰鲜幼杂鱼、养殖尾水生态治理等技术和模式,减少病害发生。开展水产养殖动物主要病原微生物耐药性普查工作,提升水生动物细菌性疾病诊断水平,做到“精准”用药;开展水产养殖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活动,提升水产养殖经营户规范用药知识和技术水平。建立病死水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8、开展投入品专项整治。协同畜牧兽医、执法等机构加大对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未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水产养殖用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和农药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重点查处故意以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名义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兽药,逃避兽药监管的违法行为。开展限用抗生素及兽用敌百虫专项整治,严厉打击不遵守氟苯尼考、恩诺沙星等限用药的休药期规定造成药物残留超标等行为;开展“三项记录”专项整治,加大对水产养殖“三项记录”的检查力度,推动养殖生产规范有序开展;加大执法力度,按照相关执法工作规范,“铁腕”执法,对整治发现的问题,严格依法惩处,并实现闭环管理。
四、加强渔业生态安全
9、推进养殖尾水达标排放。实施养殖池塘生态化改造,推广应用生态健康养殖技术和模式,稳步提升健康养殖水平,促进百亩连片养殖池塘养殖尾水实现达标排放或循环使用。按职责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试点整治和分类整治,财政支持资金优先安排长江入河养殖排污口试点整治项目。
10、加强渔业水域生产保护。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设置保护区界桩界碑,设置宣传教育界牌,设立增殖放流设施等。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护,加强日常巡查,指导涉保护区工程项目实施环境影响专题评价,落实生态补偿措施。实施水生生物多样性调查,组织池塘养殖用水水质风险监测。强化渔业环境应急处置,及时有效应对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11、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开展珍稀水生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与利用研究;加强水生保护动物人工驯养繁育和经营利用许可管理,加强从业单位监管;开展水生野生保护动物救助救护,妥善处置水生野生动物投诉举报;开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科普宣传,大力宣传水生野生动物保护、长江禁渔期、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等法规政策和科学知识,提高广大市民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和水域生态环境的意识。
五、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12、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要健全水生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加强渔业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队伍建设,开展技术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在组织养殖池塘生态化改造等项目申报时,应在常规鱼养殖基地项目实施合同文本中明确保供条款,纳入保供名录管理,便于及时组织动员。建立监督机制,确保已改造并投入使用的生态化池塘的附属尾水净化设施保持正常运行。通过发包合同约束养殖水面承租方对养殖池塘实施日常维护包括护埂、清淤等,尽量延长池塘等养殖设施的使用期。规范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管理,督促项目按计划实施,确保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