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区谷里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谷里街道各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推动经济社会安全发展,根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以及省市区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街道各级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坚持系统思维,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强富美高”新谷里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施策。
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党委、政府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街道主要负责人担任本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
第五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和责任制考核评价,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有奖有罚的原则,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并进行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评价,予以奖惩兑现。
第二章 职责内容
第六条 党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全面落实***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持续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等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街道党委会、街道部门、社区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四)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作为向本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内容。街道党(工)委会每月不少于1次,专题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安全生产重要事项、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五)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全社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六)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队伍建设,强化社区、工业园区安监人员业务能力提升。支持人大、政协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 政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全面落实***、***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落实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措施。
(二)大力推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促进安全生产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强化城市运行安全保障,推进城市安全发展。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街道重点工作。街道会议每月至少1次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四)街道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带队调研或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社区、工业园区及安全生产专委会主要负责人每周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
(五)组织制定街道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对街道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和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部门,要明确安全生产职责。
(六)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编制、力量配备、工作经费和专用车辆等装备,建立执法人员待遇保障制度,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与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
(七)领导本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设立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查、考核等工作,推动构建城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第八条 党委会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纪委和组织、宣传、政法等部门和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统战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抓好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分管群团组织的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1.督促指导群团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宣传教育。
2.督促指导群团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群众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3.发挥群团优势,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管安全生产工作。
(二)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1.支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依规依纪依法查处生产安全事故中涉及的失职渎职、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
2.指导有关部门对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处理意见和执行处分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1.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按照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生产经营单位结构和数量等,科学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合理配备安全监管人员,畅通安全监管干部与其他部门或企事业单位交流任职的渠道。
2.督促推动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本级党校、行政学校教学计划,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每年至少组织1次党政领导干部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3.将党员干部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选拔任用党员干部的重要依据,纳入本辖区党员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统筹协调本级安全生产巡查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的选派工作。
(四)分管宣传工作的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1.把安全生产纳入社会宣传的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加大安全生产在精神文明建设中考核权重,指导社区和机关部门组织实施,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任务。
2.组织协调街道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宣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工作成效和先进典型。
3.统筹发布安全生产重大政策、重大情况信息,做好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舆论引导工作。
(五)分管政法工作的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1.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推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
2.对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进行年度考核时,加大安全生产内容的考核权重。
3.指导、监督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犯罪行为。
4.牵头做好涉及安全生产的信访维稳工作。
(六)分管统战工作的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1.负责向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传达上级和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反映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指导协调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发挥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作用。
3.将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情况作为推荐提名政协委员的重要依据,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作为推荐党外人士担任相关部门领导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街道由担任本级党工委委员的办事处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并担任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二)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委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组织协调和督促完成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各项目标任务。
(三)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四)组织实施本辖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指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依法组织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及其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六)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和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安全生产相关保险制度。
第十条 街道其他党政领导干部担任本级安委会相关专业委员会主任,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督促落实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相关措施和要求。
(二)组织督促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三)督促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四)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五)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与救援等工作,强化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建设。
第十一条 街道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街道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1.认真贯彻落实***、***以及省、市、区、街道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工作要求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将安全生产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管理,扎实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督促本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责任清单,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目标绩效管理考核体系;督促所属人员强化日常监管执法,持续开展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认真抓好本行业领域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各社区安全生产工作由社区书记负总责,各社区依法对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各社区(村)必须对本辖区内所有监管对象每个月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
5.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支持本部门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抓好相关工作,履行好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有关职责,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二)街道其他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1.认真贯彻落实***、***以及省、市、区、街道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工作要求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积极主动为安全生产提供人员配备、财政资金、科技支撑、宣传教育、法律服务、社会监督等各项支持保障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街道党政领导干部要加强对社区的安全生产管理。社区要将安全生产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保障各社区按照规定配齐配足安全生产网格员,工业园区、荆刘社区应各配备2名安全生产专职人员,周村、箭塘、谷里、张溪、柏树、石坝、向阳社区应各配备1名安全生产专职人员,亲见、双塘、公塘社区应各配备1名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可兼职),负责日常检查、安全宣传、报告传达等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及时向街道安委办报告,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和事故善后处理等工作。
第三章 督查考核
第十三条 街道应当把部门、社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党委督查督办重要内容,列入年度督查计划,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促检查。
街道各安全生产专委会主任单位、各社区每年向街道报告行业领域内、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时应当同时报告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第十四条 建立完善党委和办事处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加强对各有关工作社区、园区、部门的安全生产巡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必要时可进行专项巡查、随机巡查。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委和办事处安全生产责任评价考核制度,对各社区、园区有关工作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和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向街道通报。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巡查、评价考核等的结果,应当作为街道对各有关工作部门年度综合考核的内容,同时作为对街道干部考核、奖惩、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七条 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了解其任职期间分管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奖励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人大代表候选人推荐提名、政协委员人选协商提名时,涉及各级干部人选的,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对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预防机制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重大灾害治理、城市安全发展、创新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参加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等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干部,街道党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任期内连续3年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单位,街道党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履行本实施办法第二章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
(二)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三)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四)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对挂牌督办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整改不力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
(六)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对存在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情形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形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第二十三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第二十四条 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追究相关干部责任:
(一)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
(二)因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监管执法指令阳奉阴违,采取隐瞒、藏匿等不正当手段恶意逃避监管执法,擅自非法生产经营和建设,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七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本实施办法第二章所规定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发现本实施办法规定应当问责的情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提请党工委、办事处启动调查程序,并指定牵头组织调查的部门。
第二十九条 负责调查的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组织调查。需要组织处理或者实行党纪、政务处分的,应当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同时对有关干部的责任作出界定,并提出处理建议。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别负责。
第三十条 责任追究决定做出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被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决定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受到诫勉处理的,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1年内不得提拔;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和免职处理的,1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2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2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工业园区、其他单位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街道党政办、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街道组织办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的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