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区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市化工企业“四个一批”(关停一批、转移一批、升级一批和重组一批)专项行动和省、市、区“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工作部署要求,彻底减少化工落后产能,全面提升我区化工行业环保与安全水平,推进全区化工行业高端发展、转型发展、绿色发展,按全市统一部署,区政府决定在全区开展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和工作分工
(一)整治范围
“四个一批”专项行动范围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化工生产企业(含规模以下),由区经信部门和街道园区负责认定;二是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仓储企业,由区安监、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认定;三是在港区规划范围内危化品仓储企业和危化品码头,由区交通运输、安监部门负责认定。
(二)工作分工
各街道、开发园区是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全面排查辖区内化工企业数量,排出区域内“四个一批”化工企业清单,制订整治工作计划,加大整治工作力度,按期完成整治任务。区各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和综合协调工作,其中,区经信局负责全区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区安监局负责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仓储企业的专项整治工作;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区港区规划范围内危化品码头企业的专项整治工作。
二、主要目标
(一)全区化工生产企业数量大幅减少。
到2020年底,原则上全区化工生产企业数量较2016年底减少80%以上。其中,人口密集居住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域和旅游风景区域内无化工企业;市级工业集中区以外无重大危险源、污染源和生产型化工企业,东山、秣陵、汤山、麒麟、淳化、横溪、谷里、江宁等八个街道原则上无生产型化工企业。
(二)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环保水平明显提升
2018年底前,除一般经营性化工企业以外,化工生产企业原则上100%达到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化工生产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通过率达到100%。
三、主要任务
区经信局、安监局、交通运输局分别牵头,组织各有关单位联合行动,加强执法监督,保持监管的高压态势,通过全区“四个一批”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清理违法违规、生产工艺和装备落后、产出效率不高、安全和环保存在隐患,以及不符合产业布局及城市功能定位等的化工企业和危险品码头,切实提升存量化工企业的安全和环保水平,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
(一)关停一批
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化工企业,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取缔和关闭(由公安、国土、环保、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安监等职能部门注销相关证照):
1.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订)》、《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2015年版)》所规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由发改、经信部门牵头,环保、安监等相关部门配合)
2.无备案、许可、环评、安评、用地等法定手续的或手续不全的的非法企业。(由发改、经信、市场监管、环保、安监、交通运输、国土、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根据职责,对口依法查处)
3.太湖流域保护区内小型染料、炼砷、炼硫、炼油、农药等企业;长江沿岸重点规划区域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搬迁的。(由环保部门牵头,发改、经信等部门配合)
4.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1)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由安监部门牵头)
(2)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等相关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安监部门牵头)
(3)与周边居民区和重要公用建筑、铁路、高速公路安全距离等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由安监部门牵头)
(4)生产装置长期停车和装置重启存在不可控安全和环保问题的。(由安监、环保部门牵头)
(5)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排查红表的。(由安监部门牵头)
(6)其他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安监部门牵头)
5.消防部门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且在整改期限内或2018年底前无法完成整改的。(由消防部门牵头)
6.环保不达标、风险突出且无法实施有效管控的:
(1)项目地址已不符合《南京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宁政发〔2014〕74号)和《关于印发南京市江宁区生态红线区域保护与城镇空间增长边界规划的通知》(江宁政发〔2014〕378号)管控要求的。(由环保部门牵头)
(2)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经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由环保部门牵头)
(3)卫生防护距离内有环境敏感目标且无法整改到位的。(由环保部门牵头)
(4)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环保“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环保设施长期运行不正常且无法限期整改到位的。(由环保部门牵头)
(5)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三个一批”中未按期完成清理整改任务的。(由环保部门牵头)
(6)不能按期完成VOCs治理任务或VOCs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由环保部门牵头)
(7)实际年产危废量500吨以上并且当年均未落实处置去向,或企业内累计危险废物贮存量2000吨以上,要求限期安全处置,逾期未完成的。(由环保部门牵头)
(8)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且难以整治到位的。(由环保部门牵头,水务、住建等部门配合)
7.存在安全、环保问题经整改仍不达标或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危化品码头。(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安监、环保部门配合)
8.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且经限期治理没有达到治理要求或逾期不治理。(由经信部门牵头)
9.存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且在限定期限内无法整改达标的。(由相关涉及的职能部门负责)
(二)转移一批
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市场前景好、技术工艺水平较好、安全环保压力较小的,或有条件实施工艺技术升级改造的化工企业,加快推进搬迁转移进程:
1.处于城市人口密集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由经信部门牵头,环保、安监等相关部门配合)
2.不符合区域主体功能定位、生态红线规划、功能区划、地区能源和水资源消费总量控制要求以及不符合园区规划产业定位的。(由发改、经信、环保等部门依职责牵头)
3.化工生产企业,向园区(集中区)搬迁转移,限制类项目产能入园进区必须进行改造升级。(由经信部门牵头,发改、环保、安监等相关部门配合)
4.影响饮用水安全、岸线利用效率不高,装卸毒性较大、易溶于水的危化品码头。(由交通运输和环保部门依职责牵头)
5.推进符合条件的化工企业逐步向沿海地区的专业化工园区转移。(由发改部门牵头)
(三)升级一批
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且有条件在2017年12月底前达到清洁生产标准和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化工企业,积极鼓励、支持其改造升级。各街道、园区在确保完成整治目标的前提下,拟保留的化工生产企业,需要专门报告区政府,由区政府专门报告市政府同意后,列入“升级一批”企业名单。
1.对审批手续完备,产品前景好,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风险低,为区级以上重大项目或为园区(工业集中区)提供专属配套,但产品技术水平不高,或规格不齐全,或有升级需求的,推动其引用先进技术进行升级改造,实现产品质量与品种的高端化。(由经信部门牵头,科技、市场监管等部门配合)
2.对产品前景好,符合我区区域产业定位的,但安全环保风险较高的,推动其以循环化、清洁化改造为抓手,加快转型升级。太湖流域内化工生产企业,2017年底前清洁化改造项目全部完成。引导染料(包括颜料)、农药及中间体、涂料、印染助剂等精细化工企业应用先进成熟技术开展清洁生产改造。(由经信、环保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3.对产品前景好,符合我区区域产业定位的,但采用有毒有害原料数量较大的,推动其加快原料绿色化替代工程,减少有毒有害原料使用数量。(由经信部门牵头、环保部门配合)
4.对产品前景好,符合我区区域产业定位的,但产生影响污水处理效果的重金属、高氨氮、高磷、高盐份、高毒害(包括氟化物、氰化物)、高热、高浓度难降解废水的,推动其进行工艺绿色化升级改造,或升级三废处理工艺与装置,进行有效预处理。(由经信部门牵头、环保部门配合)
5.对于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限期实施工艺改造、设备更新等方法,采用能量梯级利用、余热回收等先进节能适用技术进行升级工程。(由经信部门牵头)
(四)重组一批
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化工企业,支持、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实施兼并重组转型:
1.鼓励有条件、有实力、管理能力强的企业,对我区区域内产品前景较好,但生产工艺安全、环保和节能水平较低的或企业规模较小、技术力量较弱、自身无力提升改造的企业进行重组改造,提升现有产能。(由经信部门牵头,环保、安监等部门配合)
2.鼓励有条件、有实力、管理能力强的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对长江沿线的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进行重组兼并。(由交通运输、安监部门牵头)
3.鼓励区内有条件、有实力、管理能力强的化工生产企业与市化学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对接沟通,进行兼并重组搬迁至化工园。(由经信部门牵头)
4.鼓励区内同类型产品的化工企业重组改造,组团进入市化工园。鼓励产品单一、规模较小的精细化工产品生产企业之间以产业链为纽带,进行兼并重组,集约化生产、经营。(由经信部门牵头)
5.鼓励区内化工生产企业、危化品码头及仓储企业转型发展非化工产业。(由经信、交通运输、安监部门相应牵头)
(五)严控新增化工产能
严格禁止在区内新建、扩建化工生产项目。区内化工企业只允许在产能规模不突破的前提下,进行产品升级、安全隐患和节能环保等方面的技术改造。(由发改、经信部门牵头)。
(六)加强化工行业监管
建立企业危化品贮存品种、数量动态清单管理制度,对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化品生产、经营和储运企业一律关停。加强安全风险评价和环评审批,强化化工行业日常安全、环保监管;推进化工企业消防标准化管理工作,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严格执行国家、省政府制定的化工产品综合性规范条件或地方标准。(由安监、环保、消防、市场监管部门牵头)
四、工作分工及完成时限
(一)摸底调查(截止2017年2月底前)
各街道、园区全面调查摸清辖区内的化工企业基数和详细情况,填报《江宁区化工企业“四个一批”清单汇总表》(***1)、《江宁区化工生产企业名单及“四个一批”清单》(***2)、《江宁区化工经营、储存(构成重大危险源)企业名单及“四个一批”清单》(***3)和《江宁区港口危化品码头及仓储企业名单及“四个一批”清单》(***4),提出“四个一批”整治初步意见,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盖章后于2月28日(星期二)下班前上报区政府,各街道、园区拟保留的化工生产企业,需同步专题报告区政府(文件抬头报区政府,但内网报区经信局汇总,电子稿同时发邮箱774768743@qq.com)。
(二)梳理确认(2017年3月10日前)
由区经信局牵头,召集区发改、国土、环保、统计、市场监管、安监、规划、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结合日常监管、检查执法等方面掌握的情况,重点围绕环保、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街道、开发园区上报的化工企业进行全方位核查,根据各自分工和部门职能,提出具体整治意见,在此基础上,综合形成全区 “四个一批”正式名单,经区政府同意后上报市政府。
(三)组织实施(2017年3月中旬-2020年5月)
根据市、区政府确定的“四个一批”化工企业清单和专项整治意见,研究建立“一企一策”整治方案,细化目标责任,明确责任主体、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建立“一企一策”整治方案。原则上2018年底前完成“关停一批”化工企业的整治任务(其中,2017年底前完成50%);2020年5月底前完成“转移一批、升级一批和重组一批”化工企业的整治任务。涉及到区域间转移和重组的项目,相关街道、开发园区可报区相关部门汇总后报市相关部门协调推动。
(四)检查验收(每半年组织一次)
区政府成立督查验收组(由区经信局牵头),对各相关街道、开发园区“四个一批”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完成情况进行督查、验收;由区经信局牵头做好省、市督查组对我区的现场督查、验收等相关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经信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区安监局、交通运输局、发改局、环保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队、科技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人社局、统计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局、水务局、供电公司江宁营业部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街道办事处主任、开发园区管委会相关负责人为小组成员,负责统筹指导全区化工企业“四个一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经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区经信局、安监局、交通运输局分管负责人担任。监管执法部门要加强管理,始终保持严管态势。其他部门要认真做好配合工作,及时通报信息,研究制定推进“四个一批”专项行动保障措施,为“四个一批”专项行动顺利推进创造有利条件。相关街道、开发园区要成立相应的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机构,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具体负责辖区内化工企业的整治工作。
(二)落实属地责任。各街道、开发园区要切实担负起化工企业专项整治的主体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要深刻吸取“地条钢”事件教训,认真摸清化工企业“四个一批”底数,逐级排查辖区内化工企业,做到不漏报、不瞒报,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依法依规加快推进。加强与相关企业的沟通,积极应对、妥善处理好各类矛盾和问题;强化安全、环保监管,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安全平稳推进。
(三)严格执法管理。要坚决杜绝严重失察、贯彻执行国家政策不力、未按规定上报、行政效率低下等问题。对隐瞒不报、不查、不整改的,工作推进不力的,以及未按期完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问责。对纵容、包庇非法从事化工生产、经营、仓储等活动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违法违规审批化工项目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单位,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从严处理。对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存在偷排直排等恶意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实行挂牌督办。
(四)强化督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督查办将对化工企业整治行动进行检查督查,定期通报各单位完成情况;从2017年4月份开始,组织相关街道、开发园区按季度上报“四个一批”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情况,每年12月10日前向区政府汇总上报全年“四个一批”化工企业专项行动实施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化工企业整治行动列入全区综合绩效千分考核,出台详细考核办法,从严考核打分。
(五)完善配套政策。区相关部门要加强与省市对口部门联系,积极争取省市专项资金,区财政每年安排适当资金,用于全区化工企业整治工作开展。各街道、开发园区也要结合各自实际,适当安排资金,以保障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工作顺利推进。
***:1.江宁区化工企业“四个一批”清单汇总表
2.江宁区化工生产企业名单及“四个一批”清单
3.江宁区化工经营、储存(构成重大危险源)企业名单及“四个一批”清单
4.江宁区港口危化品码头及仓储企业名单及“四个一批”清单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人:刘廷;电话:52281857,133****3405;
传真:5228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