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755-8882 8155

 南京市农业有害生物防治办法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2月18日发表  


2009年6月3日南京市政府令第273号发布 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月10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控制农业有害生物危害,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植物检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有害生物,是指对农业植物及产品产生危害的病原微生物、虫、草、鼠及其他有害生物。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报、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业有害生物防治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坚持农业有害生物治理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领导,把农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防灾减灾体系,提高科学防治技术和水平。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当地农业生产经营者和有关单位具体实施农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其所属的农业植物保护机构(以下简称农业植保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气象、出入境检验检疫、交通、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七条 公益性植物保护体系建设,农业有害生物的预防、控制和扑灭,以及应急防治物资储备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 监测预报

第八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生产区域特色、种植布局以及相关规范编制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网络建设计划,规划监测预报站点布局。

农业植保机构应当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和规模种植区内设立监测预报站点。

第九条 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站点负责农业有害生物的调查监测,提供监测数据,建立监测档案。农业植保机构负责综合分析监测数据和预测农业有害生物发生趋势,并将监测结果报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设施及观测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移动、损毁或者破坏。

因实施城乡建设规划或者工程建设,确需占用或者拆迁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站点的,审批部门应当事先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迁建、改建等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农业有害生物灾情信息、预报防治信息,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植保机构分别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统一发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业有害生物灾情信息、预报防治信息。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植保机构应当及时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防治信息。发布信息涉及农业有害生物种类和农药配方等专业术语的,应当使用通用名称。

第十二条 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农业植保机构无偿提供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所需的公益性气象服务。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播发、刊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农业植保机构提供的农业有害生物灾情信息、预报防治信息。

第三章 预防治理

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广播、网络、墙报、布告等形式及时传递农业有害生物灾情信息、预报防治信息,并组织当地农业生产经营者和有关单位实施防治。

农业生产经营者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谁经营、谁防治”的原则,对农业有害生物进行预防和治理。

发生农业有害生物危害时,农业生产经营者和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除治,防止农业有害生物扩散蔓延。

第十四条 农业植保机构应当根据农业有害生物监测结果,及时提出防治技术措施,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和有关单位实施防治。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策激励等方式,积极扶持多种类型植保服务组织,鼓励农民开展植保合作。农业植保机构应当提供技术指导、培训等服务。

植保服务组织应当配备植保专业技能人员,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有关单位提供防治服务,提高防治效果。

第十六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植保、气象、环保、公共卫生等专家定期征询意见,为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七条 防治农业有害生物中使用农药,回收、处置农药废弃物,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避免或者减少对农产品和环境的污染。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农业有害生物的抗药性等防治要求,提出在一定区域或者时段内禁用、限用的农药名录,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

第十八条 鼓励、引导农业生产经营者和有关单位选用抗(耐)病虫品种、深耕晒土、合理安排作物布局和实行轮作等非化学防治措施,以及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有效防治农业有害生物。

农业植保机构应当定期发布推荐使用农药的信息,方便农业生产经营者和有关单位查询。

第十九条 推广农业有害生物防治新技术、新产品,应当事先经过推广地区试验、示范。

禁止推广未经试验、示范的农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农药和药械。

禁止经营、使用国家禁用的农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和农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诱导或者强迫农业生产经营者实施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农业有害生物防治措施。

第二十条 异地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或者调运、销售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不得传带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当地未发生的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

第二十一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业有害生物防治事故鉴定制度,制定鉴定处理办法。

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事故鉴定,跨县(区)发生的事故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第四章 应急控制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并建立应急防治药剂储备制度。

第二十三条 农业生产经营者和有关单位发现农业植物遭受农业有害生物侵害的,应当及时向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站点或者农业植保机构报告。

发生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或者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突发事件时,农业植保机构应当立即将灾情向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农业植保机构报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应当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禁止迟报、漏报、虚报、瞒报灾情或者阻碍他人报告。

第二十四条 发生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农业、气象、出入境检验检疫、环保、交通、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措施,并通报毗邻地区。

第二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农业植保机构对灾区进行检疫检查和灭疫处理,落实各项紧急救助措施。农业生产经营者和有关单位应当对染疫的农业植物、植物产品及其包装材料实施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及时控制、扑灭灾情。

第二十六条 应急控制所需物资和资金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调配。紧急情况下,灾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征用抗灾物资。调配、征用的物资和资金应当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七条 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扑灭后,农业植保机构应当对灾区进行重点***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相关单位采取生态恢复措施,恢复灾区的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贯彻、实施农业有害生物防治法律、法规;

(二)监督、指导农业植保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三)组织农业有害生物防治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查处农业有害生物防治中的违法行为;

(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监督职责。

第二十九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大型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交易市场以及集中交易地区设立疫情检查点,对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及时进行疫情检查。

第三十条 农业植保机构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农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对外来有害生物实施监测;

(三)监督、指导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站点依法履行职责;

(四)宣传、普及农业有害生物防治知识;

(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监督职责。

第三十一条 农业植保机构应当对农业生产经营者和有关单位防治农业有害生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督促其及时采取纠正、补救措施。

农业生产经营者和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农业植保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农业植保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迟报、漏报、虚报、瞒报灾情或者阻碍他人报告,造成农业生产重大损失的;

(二)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控制中未及时组织采取控制和扑灭措施,造成农业生产重大损失的;

(三)推行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农业有害生物防治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发布农业有害生物灾情信息、预报防治信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农业生产经营者和有关单位对发生农业有害生物危害不除治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农业有害生物扩散蔓延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农业植保机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推广未经试验、示范的农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农药和药械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经营、使用国家禁用的农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和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09-29 03:04:19重新编辑
深圳松岗镇沙浦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松岗镇燕川塘屋铺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松岗镇楼岗大道大洋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松岗镇东方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松岗碧头第三工业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松岗碧头第四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松岗镇蚌岗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松岗罗田第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松岗镇燕川第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松岗镇东方第2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松岗镇碧头村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松岗街道大田洋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松岗镇燕川北部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松岗镇塘下涌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松岗镇塘下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松岗蚝涌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松岗宏达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松岗镇浪下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松岗街道红星港联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松岗镇红星大朗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松岗镇红星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松岗街道江边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松岗松白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松岗镇恒兆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松岗镇楼岗村百宝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松岗镇楼岗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松岗镇潭头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松岗镇东风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松岗镇沙浦围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松岗镇东风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人力资讯TOP500 网站地图 临时工招聘信息兼职招聘信息

劳务派遣 深圳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中介 2
  1. 为促进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履职尽责
  2. 新塘镇沙埔科技小镇配套道路建设工程设计补充公告
  3. 市总工会举行庆三八跳绳比赛
  4.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20927012844
  5. 广州市人大代表番禺联组到我市视察
  6. 我市大力打击非法传销活动
  7.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2-08-29 16:06:10
  8. 去年群众体育蓬勃开展
  9. 区人社局关于就业资金补贴项目的公示(12月批次个人申请技能提升培训生活费补贴)
  10. 我市召开三防及2006年冬修水利总结表彰会
  11. 交通整治见成效市民出行更舒心
  12. 区政协祭扫抗日阵亡将士公墓
  13. 区人社局关于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申报情况的公示(从化区2019年10月至2019年11月创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14.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广州市从化区从化大桥项目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15. 区人社局广州市从化区2022年公开招聘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在编教职员调整招聘事项公告
  16. 国家司法考试我市设点报名
  17. 从化市鳌头镇小坑村地段地块挂牌出让公告2013G15
  18. 2016年从化区(中青年妇女党外)干部培训班开班
  19. 区安全监管局关于从化高技术产业园广州永新包装有限公司111高处坠落一般死亡事故调查和处理情况通报
  20. 区人社局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武装部招聘编外合同制工作人员笔试成绩及面试通知
  21. 广州增城与南昌红谷滩两地侨梦苑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22. 中山路连接线及堤岸整治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
  23. 区民政局文明祭祀绿色清明倡议
  24. 市委组织部以效能建设为抓手着力加强自身建设
  25. 广州市从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诉通知书(广州膳乐食品有限公司陈太安)
  26. 从化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征求从化区加强野外农事用火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7. 从化市太平镇太平村G105国道地段地块出让成果公告2012J1
  28. 君子无故玉不离身(组图)
  29. 我区大力倡导全民健身(图)
  30.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2-09-07 07:05:43
  31. 关于申报2021年广州市促进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项目的通知
  32. 区纪委监委集体学习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
  33.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3-05-15 02:29:52
  34. 广州市2019年乡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暨乡村公厕建设进展情况通报会在我区召开
  35.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20927012846
  36.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全面排查地质灾害
  37. 159条村土地确权进入首次公示阶段
  38. 区人社局关于广州市就业资金申报情况的公示(从化区2021年910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39. 市卫生工作会议要求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加强服务
  40. 区卫健局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公示(从化一家依海塱护理站)
  41. 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全面启用
  42. 增城区社会福利院公开招聘政府聘员笔试成绩公告
  43. 区规划资源分局穗规划资源挂出告字〔2020〕22号(从化区江埔街迎宾大道北侧地块)
  44.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3-05-15 02:29:49
  45. 我市收看收听全省推进冬季防火暨省府114号文件宣贯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46. 节能减排增城是行动派
  47.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3-05-15 02:29:50
  48. 温暖母亲节感恩好妈妈(组图)
  49. 城区6中学8个副校长职位公开竞岗
  50. 从府〔2010〕4号关于举办2010年迎春花市有关事项的通告
  51. 区政协开展有事好商量民生实事协商行动座谈会
  52.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3-05-15 02:29:52
  53. 区卫计局医疗机构设置申请公示(黄俊燕内科诊所)
  54. 区民政局广州市从化区社会福利院公开招聘合同制护理工作人员公告
  55. 区食药监局区食安办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
  56. 世上只有妈妈好
  57.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3-05-13 23:39:39
  58. 诚信做人和谐社会(图)
  59. 关于举办从化区2017年高校创新创业成果展暨校企对接洽谈会的通知
  60. 凝心聚力全力打好创文攻坚战
  61. 广州市增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新塘镇瓜岭村游客中心环境整治工程项目建议书的复函
  62. 广州市增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用聘员总成绩公布
  63.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2-08-29 16:06:05
  64. 区国规局送改革温暖之风下基层区国土规划局再出发
  65. 我区启动部分蔬菜和鲜鸡蛋价格应急调控实施方案
  66. 广州职工公益林义务植树志愿服务活动在二龙山花园举行
  67. 全方位融入仙榄沙龙示范带建设打造生态产业旅游乡村振兴新样本
  68. 简明新闻
  69. 全社会都行动起来关注青少年健康成长
  70.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3-05-15 02:29:51
  71. 聚焦一线除隐患督促排查保安全——增城区全面推动一线三排工作机制在危化品行业生根落地
  72.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2-08-29 16:07:15
  73. 从府办〔2009〕119号关于印发从化市2009年高考期间现场环境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74. 区人社局关于广州市就业资金申报情况的公示(从化区2021年1季度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助)
  75. 高技术产业园着力解决群众诉求高技术产业园召开钱隆天誉气味投诉问题综合协调会议
  76. 太平镇深入民校检查确保校园安全
  77. 从府〔2018〕10号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温泉管理的通知
  78. 农技下乡果农受益
  79. 白衣天使你们辛苦了
  80. 荔城消防救援站营房修缮项目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
  81. 区人社局广州市从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诉通知书(广州金城摩托车科技有限公司)
  82. 增城区环保局关于调整专职环保员招聘岗位职数的公告
  83. 区人社局区人社局召开2017年工作务虚会
  84. 从府〔2017〕12号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的通告
  85. 太平镇在上塘村举办新时代新思想新征程——学习宣传贯彻十九大精神主题宣讲报告会
  86. 增城区委副书记代理区长霍阳主持召开区政府常务会议
  87. 区人社局广州市从化区社会治理服务中心公开选调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公告
  88. 养犬登记否公安专项检查
  89. 图说新闻
  90. 增城区选举委员会召开第三次会议
  91. 2019年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价结果公示
  92. 区国家档案局举办馆藏文化展(图)
  93. 高技术产业园高技术产业园召开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动员会暨培训会
  94.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3-05-15 02:29:53
  95. 高技术产业园高技术产业园主要领导带队开展双节节前安全生产大检查
  96.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2-08-29 16:09:28
  97. 从化区2021年17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信息情况
  98. 双十一临近商家齐备战
  99.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2-09-07 05:36:56
  100.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2-09-07 07:0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