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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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2月17日发表
序号 | 重大执法决定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权力类别 | 行政执法主体 |
1 |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审批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六条 案件审核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负责实施,办案人员不得作为审核人员。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由派出机构法制员负责审核。 | 行政处罚 | 玄武区市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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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7 11:51:08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