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告书(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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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2月17日发表
潘颖:
根据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2015年4月24日作出的《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玄政〔2015〕108号),你应当在收到该决定书的十五日内,与南京市玄武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办理本市玄武区中央路72号甲楼405室房屋的征收补偿手续,并将该房屋腾空交付南京市玄武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但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现依法对你进行催告。请在收到本催告书的三日内,主动腾空并交付本市玄武区中央路72号甲楼405室房屋,逾期区政府将依法申请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
2015年6月4日
玄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4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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