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大悦加时便利店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REIGNACDETIZAC酒行为案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大市)食药监食罚〔2017〕第 东-035 号
关于沈阳市大东区大悦加时便利店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REIGNAC DE TIZAC酒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名称:沈阳市大东区大悦加时便利店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吴景颜
经营场所:沈阳市大东区小东路10号(大悦城C151 )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乳制品、香烟、雪茄烟、日用百货、文化用品、化妆品零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04MA0TPFEF2T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21****0018222
2017年8月9日,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小东路10号大悦城C151的沈阳市大东区大悦加时便利店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经调查取证,当事人2016年7月22日从供货商沈阳市和平区尚海德漫食品商行购进3瓶REINAC DE TIZAC酒(后经查验当事人提供的该产品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确认该酒的中文名称为雷纳克城堡珍藏干红葡萄酒),供货商随包装提供了相应的中文标签,但由于当事人工作失误并未进行粘贴就直接将该商品摆放在展柜内进行销售。每瓶售价108元,由于当事人将该商品摆放在展柜最下层,至查封扣押日当事人并未将该商品售出,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为324元。
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监督检查无中文标签的雷纳克城堡珍藏干红葡萄酒;
(二)《调查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违法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雷纳克城堡珍藏干红葡萄酒的行为进行调查;
(三)《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违法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雷纳克城堡珍藏干红葡萄酒的行为进行责令改正;
(四)《扣押决定书》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违法经营的无中文标签的雷纳克城堡珍藏干红葡萄酒进行扣押;
(五)《扣押物品清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违法经营的无中文标签的雷纳克城堡珍藏干红葡萄酒进行扣押的明细;
(六)举报材料一份,证明举报人举证该店违法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雷纳克城堡珍藏干红葡萄酒;
(七)照片三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进口葡萄酒无中文标签摆放在货架上销售及其价格为108元的事实;
(八)供货商《营业执照》、供货商《食品经营许可证》、《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葡萄酒具有合法来源渠道的事实;
(九)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店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
(十)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店具有合法的食品经营资质;
(十一)经营者吴景颜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店长隋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及受委托人的身份;
(十二)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受委托人的受托权限。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及相关证明人签字认可,并经查证属实。这些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雷纳克城堡珍藏干红葡萄酒的事实。
本局于2017年11月9日,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听证告知书》(沈大市食药监食听告〔2017〕东-00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于2017年11月15日,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沈大市食药监食罚告〔2017〕东-00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已构成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雷纳克城堡珍藏干红葡萄酒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序号139):“……从轻处罚基准:并处五千以上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或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2.2 从轻处罚适用情形:……2.2.4 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较少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雷纳克城堡珍藏干红葡萄酒3瓶(75cL);
二、罚款1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沈阳大东支行缴纳罚没款,账户名:沈阳市大东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301****28638。逾期不缴纳罚没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大东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大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21日
注:本文书应制作三份,第一份随案卷归档,第二份送达给被处罚单位(人),第三份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