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本街道出庭应诉工作,提高出庭应诉工作质量和水平,增强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促进本街道进一步改善执法活动,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每年不得少于2次。
第二条 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的,做好下列应诉准备工作:
一、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协助出庭应诉,并制作授权委托书;
二、及时组织诉讼代理人,召集案件承办单位负责人研究应诉方案;调阅案卷,全面审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及规范性文件;
三、审阅并提交答辩状,有针对性地准备答辩提纲;
(四)就出庭应诉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时与律师沟通。
第三条
第五条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办事处法人代表应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就是否提出申诉提出意见。决定申诉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诉书。
第六条 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办事处将判决书或裁定书复印件报区政府法治办备案。
第七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生效后,需要组织执行的,由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指派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执行方案。
第八条法定代表人和诉讼代理人应尊重法庭,遵守法庭纪律,按时出庭应诉,做到着装规范,举止端庄,维护街道办事处的良好形象。
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