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东区蜀渝老爹火锅坊经营无生产日期的苕皮等行为案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大东)食药监餐罚〔2016〕5-001号
关于沈阳市大东区蜀渝老爹火锅坊经营无生产日期的苕皮等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沈阳市大东区蜀渝老爹火锅坊
地址:沈阳市大东区小东路5号(大悦城B馆B408-B411) 邮编:11000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注册号:210****003219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历显钢 性别:男 职务:负责人
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16年3月29日从沈阳十二线蔬菜调料市场以150元的价格购进没有标注生产日期的苕皮一箱(每箱80袋),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将苕皮以每盘(2袋拼成一盘)8元的价格卖给消费者。2016年4月13日该经营行为被执法人员查获。至被查获时止,已销售无生产日期苕皮68袋,剩余12袋,获违法所得144.5元。
2016年3月29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依法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法人员当场对你(单位)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沈大东食药监餐责改通[ 2016]第5-003号),责令你(单位)于1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2016年4月13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复核时,发现你(单位)仍未改正违法行为,未依法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016年3月29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时未依法履行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义务,并未依法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当场对你(单位)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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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食药监餐责改通[ 2016]第5-003号),责令你(单位)于1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2016年4月13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复核时,发现你(单位)仍未改正违法行为,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时未依法履行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义务,并未依法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相关证据:
1、沈阳市大东区蜀渝老爹火锅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沈阳市大东区蜀渝老爹火锅坊《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3、沈阳市大东区蜀渝老爹火锅坊投资人历显钢身份证复印件;
4、沈阳市大东区蜀渝老爹火锅坊受委托人张民的身份证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
6、《现场检查笔录》;
7、沈大东食药监餐责改通[2016]第5-00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
8、沈大东食药监餐责改复[2016]第5-003号《责令改正复核笔录》;
9、现场发现的无生产日期苕皮包装袋;
10、现场发现的无生产日期的12袋苕皮的包装袋照片;
11、当事人提供的苕皮进货凭证;
12、当事人提供的苕皮售货凭证。
13、《询问调查笔录》;
14、《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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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该有标签。标签应当表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的规定。已构成经营无生产日期的苕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已构成未依法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已构成未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并未依法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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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
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
依据《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二)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四)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较少的;”的规定。《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第139:“2.1 从轻处罚基准:并处五千以上二万七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或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7.5倍以下罚款。2.2 从轻处罚适用情形:2.2.4 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较少的;”第141:“2.1 从轻处罚基准: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七千五百元以下罚款。2.2 从轻处罚适用情形:2.2.2 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2.2.3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你(单位)对本案调查予以积极配合,经营无生产日期苕皮数量较少,对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时未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并未依法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表示已经认识到自身错误,并已着手建立相关制度,因此建议从轻处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无生产日期苕皮12袋(见《没收物品凭证》);
2、没收违法所得144.5元;
3、对经营无生产日期的苕皮的行为处20000元罚款;
4、对未依法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处1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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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时未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并不能提供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处15000元罚款。
罚没款共计50144.5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10日
注:本文书应制作三份,第一份随案卷归档,第二份送达给被处罚单位(人),第三份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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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蜀渝老爹火锅坊-餐饮科.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