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送达公告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理决定送达公告
沈大市监北行处字〔2019〕4号
当事人:沈阳武月商贸有限公司;核准日期:2017年05月23日;住所:沈阳市大东区天后宫路119号6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4MA0U5YYB0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46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马波;所属行业:服装批发;经营范围:服装鞋帽、钢材、煤炭、建筑材料、……批发、零售;投资者:1、马波,认缴出资额437万人民币,出资额比例95%;2、武天月,认缴出资额23万人民币,出资额比例5%。出资期限(2067.05.21)登记机关: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19日我局接到武天月举报:因本人身份证丢失,在其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7年5月份被他人冒用,违法在沈阳市大东区天后宫路119号619室设立登记了沈阳武月商贸有限公司。2018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了核查,经核查沈阳市大东区天后宫路119号不存在619室。沈阳武月商贸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行为。2018年8月7日经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
2018年8月7日,执法人员在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调取了当事人的《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复印件一份。登记档案载明沈阳武月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马波,该公司股东为自然人马波、武天月共同投资,出资额460万人民币,1、马波,认缴出资额437万人民币,出资额比例95%;2、武天月,认缴出资额23万人民币,出资额比例5%。该公司登记住所是沈阳市大东区天后宫路119号619室,于2017年05月23日申请设立登记。
2018年8月13日、16日,执法人员相续拨打了沈阳武月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中记载的法定代表人马波157****3342的电话,显示电话为“无法接通” 后为“空号”;财务负责人顾小杨130****2868的电话显示电话为“停机”,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或者经办人许志玲180****7090的电话,显示电话为“空号”。
2018年8月8日,执法人员对沈阳武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大东区天后宫路119号619室在物业人员的陪同下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地址没有该房间号,也没有该公司在此经营。
2018年12月5日,执法人员对举报人武天月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证实因其身份证丢失,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冒用其本人身份信息,在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天后宫路119号619室的地址,设立登记了沈阳武月商贸有限公司;武天月本人表示沈阳武月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中的所有武天月的签名均非本人签署,也未出资。
2019年1月4日由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辽大司鉴﹝2018﹞文鉴字第529号《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武月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中《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沈阳武月商贸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沈阳武月商贸有限公司章程》签字处留有“武天月”三字的进行笔迹鉴定,均不是武天月本人所写,武天月本人对《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在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调取的《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复印件1份,共32页。证明当事人设立及股东记载为武天月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证明沈阳武月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大东区天后宫路119号619室的地址不存在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照片1张,证明沈阳武月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大东区天后宫路119号619室的地址不存在的事实;
证据(四):举报人武天月本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举报材料、由朝阳市公安局出具的重新申领身份证证明、自行的公司查询卡各一份,证明因其身份证丢失,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冒用,设立登记了沈阳武月商贸有限公司及该公司住所不存在的事实;
证据(五)举报人武天月提供的大东公安分局大北派出所报警情况登记表一份,简要报警情况一栏中载明:报警人称其本人身份被人冒用注册了公司,冒用公司名称:沈阳武月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大东区天后宫路119号619室,经查,大北辖区天后宫路119号为东祥大厦,该大厦内无619房间,房间最大号为617的事实。
1 证据(六):执法人员对举报人武天月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及本人的《情况说明》各一份。证明因其身份证丢失,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冒用,设立登记了沈阳武月商贸有限公司的事实;并确认了沈阳武月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中记载的所有武天月的签字均非其本人签署,也未出资、也不认识公司另一股东马波、财务负责人顾小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或者经办人许志玲的事实;
证据(七):2019年1月4日由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辽大司鉴﹝2018﹞文鉴字第529号《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鉴定过程与分析说明:沈阳武月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中3处检材签字处留有的“武天月”三字均为黑色墨水字迹,运笔自然,笔迹正常,具备检验条件。经比对,其笔迹特征反映一致,系同一人笔迹。与武天月本人的笔迹样本进行比较检验,它们在字的风貌、书写水平、笔画搭配、起收笔动作、转折连笔及运笔趋势等特征存在差异,差异点量多质高,是本质性差异,反映出不同人的书写习惯。鉴定意见:检材签字处留有的“武天月”三字的笔迹,均不是武天月本人所写。武天月本人对《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无异议。
证据(八):执法人员对沈阳武月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中留存3名相关人员马波、顾小杨、许志玲的联系方式的《通话记录》3份;证明与该公司所有相关人员不能取得联系的事实;
2019年3月28日,本局通过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sydd.gov.cn/Front/showinfo.aspx?InfoId=850eeda4-8016-48f5-a9ed-25021758f1e3)向当事人送达了沈大市监北行听告字〔2019〕1号《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告知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撤销公司设立登记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公告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的规定,已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采用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信息、伪造签名、伪造股东身份、伪造地址、伪造房屋所有权证设立登记公司,并且公司相关人员均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秩序和经营安全,损害了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且登记状态的虚假内容无法得到改正,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属情节严重。依据《沈阳市工商局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沈工商发[2015]90号):“第二章行政许可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四)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之规定。决定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撤销沈阳武月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行政处理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