浑南区财政局浑南区发改局关于调整2019年浑南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
区直各部门、单位及各园区:
为加强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依法规范收费行为,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发【2011】9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关于清理规范省级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辽财税【2017】387号)、《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 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建议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197号)和辽财预【2002】632号、辽政发【2001】1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参照《辽宁省收费基金目录清单——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拟对《浑南区财政局 浑南区发改局 关于调整2019年浑南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沈浑财发【2019】24号)部分内容进行调整,现予以公布,请相关收费单位遵照执行。
将《2019年浑南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中第12项“垃圾排放管理费”一项调整为“城镇垃圾处理费”,其他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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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浑南区财政局
沈阳市浑南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4月17日
编辑: 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