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县人民法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岫岩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岫岩县人民法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2016年度收入支出决算表
二、2016年度收入决算表
三、2016年度支出决算表
四、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五、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明细表
七、2016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2016年度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十、2016年度政府采购情况表
第三部分 岫岩县人民法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岫岩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按照宪法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法院的指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理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或者认为应当由本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理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再审的案件和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受理当事人不服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并提起申诉的刑事、行政诉讼案件。
三、依法行使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四、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问题及疑难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意见和司法建议。
五、负责全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和干部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院审理、执行的各类案件的质量管理以及涉诉信访工作。
七、宣传法制,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八、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九、承办其它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岫岩县人民法院2016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本级。
第二部分 岫岩县人民法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
第三部分 岫岩县人民法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一)收入总计2321.9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2321.9万元,其中: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321.9万元,政府性基金收入0万元。
2.上年结转和结余10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结转20万元,项目支出结转80万元。
(二)支出总计1953.79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1187.48万元,主要是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其中:工资福利支出543.71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252.2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391.57万元。
2.项目支出766.31万元,主要包括办案业务费、综合楼维护维修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办公设施维修费、差旅费等业务支出。
(三)年末结转和结余468.11万元
主要是因我院聘用人员养老保险缴费程序复杂,需与社保局、劳动局、税务局等多个机关沟通协调,缴费年限跨越时间长,缴费金额计算及上缴工作量大,截止年末此项工作尚未完成,因而财政拨付的聘用人员养老保险缴费资金未支付,结转下年度支付而形成的结余。
(四)决算收支增减情况说明
2016年财政拨款收入2321.9万元,比2015年增加878.4万元,增长60.9%,主要原因是聘用人员保险缴费及政府采购支出增加,2016年支出1953.79万元,比2015年增加584.29万元,增长42.7%,主要原因是购建法院信息网络系统。
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总体情况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岫岩县人民法院2016年整体财政拨款支出情况,既包括使用当年财政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1953.7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187.48万元,项目支出766.31万元。
(二)具体情况
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1953.79万元,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分,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3万元,公共安全支出1686.18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89.01万元,医疗卫生支出35.69万元,住房保障支出39.91万元。
1.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3万元,包括:
(1)其他一般行政管理事务3万元,主要是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
2. 公共安全支出1686.18万元,包括:
(1)行政运行922.87万元,主要是工资福利支出、办公费、电费、水费、邮电费、取暖费、差旅费、维修费、公务车运行维护费、劳务费、工会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支出。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583.31万元,主要是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办公设备购置、公务车运行维护费、办公费、法律文书印刷费、差旅费、维修费、法律业务培训费等支出。
(3)案件审判34万元,主要是公务车运行维护费、差旅费、司法救助费等支出。
(4)其他法院支出146万元,主要是审判综合楼工程款支出。
3.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89.01万元,包括:
(1)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189.01万元,主要是离休人员和退休人员工资等支出。
4.医疗卫生支出35.69万元,包括:
(1)行政单位医疗35.69万元,主要是在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社会保障缴费等支出。
5.住房保障支出39.91万元,包括:
(1)住房公积金支出39.91万元,主要是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缴费支出。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86.96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86.96万元。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比2015年减少30.04万元,下降25.68%,主要是公务用车改革实行,公务用车减少至19台,因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用也相应减少。
1.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86.96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86.96万元。2016年购置公务用车0辆,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19辆。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人民法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91.57万元,比2015年增加85.57万元,增长27.96%,主要原因是劳务费、电费、维修维护费增加。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人民法院共有车辆19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4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5辆。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2台(套)。
(三)预算绩效工作开展情况
2016年人民法院无全县重点绩效评价项目。
五、政府采购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财政局政府采购支出总额33.86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9.88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3.98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8.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12.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14.“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5.公共安全(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6. 公共安全(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7. 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18.公共安全(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法院方面的支出。
19.一般公共服务(类)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款)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2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21.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22.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23.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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