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高新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6345号
〔2016〕第3号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地〔2015〕1725号)批复文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及《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完成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补偿登记工作,拟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情况
1、位置:高新区千山镇七岭子村。
2、面积地类:征收土地面积7.7993公顷,其中水浇地1.9082公顷、旱地1.0924公顷、园地0.1469公顷、林地1.0170公顷、农村道路0.0669公顷、沟渠0.0139公顷、坑塘水面0.0683公顷、工业用地1.3806公顷、宅基地1.2417公顷、未利用地0.8634公顷。
二、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方式
1、征地补偿标准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号)和《关于公布辽宁省征地区片地价表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0〕16号)执行。
区片类别:四类 区片价格:67.5万元/公顷
2、征地费用总额:5,147.968.50元
3、支付对象:征收土地费用拨付到村委会,并负责发放。
4、支付方式:由用地单位上缴到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国土资源征地保证资金专户,通过国土资源征地保证资金专户拨付到镇政府,再由镇政府拨付到村委会。
三、附着物补偿由有关部门会同街道与村委会协商解决。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突击栽种的树木、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四、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见,请于1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鞍山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开发区分局。
联系地址:鞍山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开发区分局
联系人:印帅
联系电话:5213345
五、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由区国土部门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鞍山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开发区分局
2016年1月8日
〔2016〕第4号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地〔2015〕1725号)批复文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及《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完成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补偿登记工作,拟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情况
1、位置:高新区千山镇忠新堡村。
2、面积地类:征收土地面积0.8666公顷,其中旱地0.8485公顷、林地0.0083公顷、农村道路0.0098公顷。
二、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方式
1、征地补偿标准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号)和《关于公布辽宁省征地区片地价表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0〕16号)执行。
区片类别:三类 区片价格:75万元/公顷
2、征地费用总额: ***9,950.00元
3、支付对象:征收土地费用拨付到村委会,并负责发放。
4、支付方式:由用地单位上缴到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国土资源征地保证资金专户,通过国土资源征地保证资金专户拨付到千山镇政府,再由镇政府拨付到村委会。
三、附着物补偿由有关部门会同镇政府与村委会协商解决。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突击栽种的树木、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四、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见,请于1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鞍山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开发区分局。
联系地址:鞍山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开发区分局
联系人:印帅
联系电话:5213345
五、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由区国土部门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鞍山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开发区分局
2016年1月8日
〔2016〕第5号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地〔2015〕1725号)批复文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及《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完成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补偿登记工作,拟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情况
1、位置:高新区千山镇黄岭子村。
2、面积地类:征收土地面积0.1404公顷,其中旱地0.1404公顷。
二、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方式
1、征地补偿标准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号)和《关于公布辽宁省征地区片地价表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0〕16号)执行。
区片类别:四类 区片价格:67.5万元/公顷
2、征地费用总额: 94,770.00元
3、支付对象:征收土地费用拨付到村委会,并负责发放。
4、支付方式:由用地单位上缴到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国土资源征地保证资金专户,通过国土资源征地保证资金专户拨付到千山镇政府,再由镇政府拨付到村委会。
三、附着物补偿由有关部门会同镇政府与村委会协商解决。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突击栽种的树木、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四、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见,请于1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鞍山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开发区分局。
联系地址:鞍山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开发区分局
联系人:印帅
联系电话:5213345
五、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由区国土部门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鞍山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开发区分局
2016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