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高新区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5〕第8号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地〔2015〕439号)批复文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及《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完成使用土地方案公告和补偿登记工作,拟定《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使用土地单位情况
1、位置: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2、面积地类:使用土地面积7.7939公顷,其中旱地2.1636公顷、园地0.4067公顷、林地3.1145公顷、坑塘水面1.2141公顷、农村道路0.3144公顷、未利用地0.5806公顷。
二、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数额
1、使用土地补偿标准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号)和《关于公布辽宁省征地区片地价表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0〕16号)执行。
区片类别:四类
区片价格:67.5万元/公顷
2、使用土地费用总额:5,182,501.50元
三、附着物补偿由有关部门同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协商解决。自使用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突击栽种的树木、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四、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见,请于3月17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鞍山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开发区分局。
联系地址:鞍山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开发区分局
联系人:印帅
联系电话:5213345
五、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由区国土部门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的《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使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鞍山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开发区分局
201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