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170万农民享有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
大病保险不用自己掏钱,合规自付超过1万元的费用50%报销
10月27日获悉,自去年6月鞍山市正式启动实施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以来,目前全市共有170万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其中城区参保人数达到21万人。截至目前已经有7771位参合农民受益。参合农民患重大疾病时的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一人得大病,全家陷困境”的局面得到改变,同时,全市农村居民的幸福指数提升。
鞍山市医改实施几年来,各项改革任务进展顺利,全民医保体系初步建立,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但由于基本医疗保障水平还比较低,百姓的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较重,启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势在必行。去年开始,我省启动了实施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工作。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在鞍山市运行以来,常见病、多发病、小病保障已基本解决了农民就医负担重问题。为建立鞍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相结合的运行模式,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切实缓解农村居民“看病贵”,因病致贫、返贫问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和《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精神,从去年开始,鞍山市启动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工作。
去年初,鞍山市医改办会同市人社局和卫生局召开鞍山市大病保险启动工作会议,会后,人社和卫生部门立即着手制定相关文件和细则。《2013年鞍山市新农合政策调整实施意见》于去年5月27日正式出台,对新农合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补偿政策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6月起,鞍山市正式实施新农合大病保险。市卫生局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鞍山分公司签订了《鞍山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协议》,对参合农民看病合规自付超过1万元的费用,按50%比例进行报销,暂不设封顶线。去年新农合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为人均20元,由各县(市)、区财政于2013年6月10日前拨付总额的85%,其余15%在年底前拨付。今后,每年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将根据鞍山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逐步提高。按照全市新农合管理要求,定期公示大病保险资金收入情况、参合居民医疗费用补偿情况,以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据介绍,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我市当年参合的农村居民。新生儿出生当年,随父母自动获取大病保险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本市参合农民在当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者经当地新农合主管部门批准后转至其他有资质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一年内单次就医或多次就医累计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对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部分给予补偿。我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的具体赔付标准为:参合农民就诊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新农合补偿后,对个人自付合规费用1万元以上部分按50%补偿,暂不设封顶线。部分病种合规部分全报销。在国家对儿童大病救助政策的基础上,针对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患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6个病种和肾透析患者的透析,实行免费治疗,即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及民政部门大病救助后,合规余额部分由保险公司新农合大病保险补足全额。
大病保险的保险期为一年,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
据介绍,我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由新农合基金统一支付。2013年,我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20元,大病保险不用参保者自己掏钱。只要参加新农合,就可以按相关政策进行报销。符合条件的参保者可直接持相关手续到各区卫生局新农合经办机构进行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