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含人事信息)粮食收购经营相关规定须知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辽宁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粮食收购资金筹集和兑付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粮食经营企业须遵守以下规定:
1、具备粮食收购资格,粮油检验员、保管员持证上岗。
2、在收购场所公示收购粮食的品种、质量和收购价格。
3、严禁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进行加工、严禁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严禁使用不符合质量及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
4、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并保持必要的库存量。
5、必须建立粮食经营统计台帐,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统计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6、粮食收购活动严格遵守“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即“要敞开收购、随到随收,不准折腾农民;要公开定等、准确计量,不准克扣农民;要依法论价、优质优价,不准坑害农民;要现款结算、不打白条,不准算计农民;要优质服务、排忧解难,不准怠慢农民”。
7、异地收购粮食,须到收购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向收购地和收购者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粮食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若发现有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我局举报。
举报电话:7123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