鲅鱼圈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等3份文件的通知
鲅鱼圈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营开管发〔2009〕9号)等3份文件的决定业经鲅鱼圈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示,请遵照执行。
一、对《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营开管发〔2009〕9号)作出如下修改:
删除第十四条 “对于重点扶持和推进的建设项目,可‘一事一审’和特事特办,先期开工,后补办手续。”
二、对《营口开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营开管发[2011]1号)作出如下修改:
1.第一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修改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下文提到的此名称作同样修改。
2.第五条第(二)款删除“房屋建筑工程”。
第(三)款 删去“公安消防”。
增加一项“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第(四)款将“商品住宅”修改为“住宅工程”。
三、对《营口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营开管发[2011]2号)作出如下修改:
1.第二十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修改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2.因机构改革,将文件中对应名称进行修改:
规划建设局更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规划建设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已并入住建局下属城乡建设和公用事业中心,将文件中对应位置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职能部门。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月7日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doc
营口开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doc
营口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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