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煤管局四项措施做好十一及十八大期间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一)严把煤矿开工验收关。这次开工验收,要本着少开工、细检查和严把关的原则,对恢复生产(技改施工)的煤矿,要继续实行检查验收。达不到验收条件的,决不允许开工生产。验收工作由县区煤管局负责,市煤管局对开工的矿井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达到开工条件而允许开工的煤矿,要令其立即停产。同时要通报相关县区政府,由县区政府追究有关验收人员的责任。
(二)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一是突出对生产规模较大的矿井、自然灾害严重的矿井、安全管理较差的矿井重点检查。二是突出抓“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对查出的隐患问题,***落实整改,确保隐患整改到位。三是坚持隐患整改情况反馈制度。县区煤管局要对上级煤管、煤监部门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落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反馈到相关部门。
(三)切实加强对技术改造矿井的监管。技改矿井要严格按设计施工,严禁在技改区域内非法生产,要严厉打击边建设边生产、假建设真生产行为。技改矿井私自生产的,一经发现,要责令立即停产,严厉处罚,直至关闭。
(四)强化对停产矿井的监管。县区政府及其煤管部门要承担对停产矿井的监管责任。县区政府要充分利用煤矿产量监控系统、火工品管理、派驻停产煤矿的包保人员和县区煤管局监管力量等手段,切实加强对停产矿井的监管,决不允许私自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