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陕西将试行家暴人身保护令 重点保护妇女儿童
从7月8日开始,陕西省高院将在全省21个基层法院开展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试点,家庭暴力行为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经过审查后法院可责令被申请人搬出双方共同住处、中止对其未成年受害子女行使监护权。
三成家庭存在家庭暴力 受害者多为女性
“人身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照民事诉讼发等法律规定,通过民事裁定的形式作出的一种民事强制措施。
在我国家庭中,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在29.7%到35.7%之间,其中90%以上的受害者是女性。而且在家庭纠纷案件中的家庭暴力现象往往不会因诉讼而减少,反而因为受害人提起诉讼而增加。不少婚姻纠纷案件的受害者在分居或对方探视未成年子女时,继续遭受男方的暴力侵害。据记者了解,在2000年和2005年曾经发布过关于制止家庭暴力的通知或条例使得“人身保护令”的试点工作具有了较好的司法环境和社会基础。“人身保护令”试点工作开展使得妇女儿童在家庭暴力中权益的保护更加完善。
受害人可申请“人身保护令”
人身保护令的申请人应是家庭暴力行为的受害人,受害人不仅可以自己提出,在必要的时候近亲属或所在单位、妇联组织均可代为申请。申请人身保护令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情况特殊可以口头申请。在涉及婚姻和抚养案件、继承纠纷、人格权纠纷案件中,受害人均可提出申请。人身保护令申请,受害人居住地、加害人居住地和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们法院均可管辖。但如果公安机关已就所涉家庭暴力行为立案的,法院不予受理。
申请需要提供相关证据 不需缴纳任何费用
《“人身保护令”实施规则》规定,受害人申请“人身保护令”应当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婚姻、家庭关系,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申请时应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例如伤情照片或病历、医疗机构检查报告,公安机关的接警、出警、询问记录,录音、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等,当事人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收集。同时,申请人还可以在起诉前申请紧急保护令,人民法院会在收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申请人身保护令不需缴纳任何费用。
法院作出裁定后48小时内送达当事人
人民法院在收到人身保护令申请后,会及时对申请以及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或家庭暴力明显倾向的证据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存在家庭暴力或家庭暴力倾向明显的,裁定发出人身保护令;认为不符合条件的,驳回人身保护令申请。“人身保护令”会在法院作出裁定后48小时内送达当事人,情况紧急的,可通过口头、电话等方式将裁定告知申请人。
法院表示,“人身保护令”试点工作的展开能够更好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开展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试点工作在省级层面还是全国法院的首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