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本区阳光之家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杨府办发〔2007〕30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区残联制订的《关于完善本区“阳光之家”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2007年8月8日区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完善本区“阳光之家”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阳光之家”建设和管理,推进“阳光工场”建设,提高为智障人士服务的水平,拓展智障人士与社会融合的途径,打造具有杨浦特色的“阳光品牌”,满足广大智障人士及其家庭的需求,促进和谐杨浦、和谐社会建设。现结合我区实际,制订完善“阳光之家”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杨浦知识创新区建设,通过“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立足社区”的方式,从当前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际出发,立足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动真情、下真功,着力完善和推进“阳光之家”和“阳光工场”建设,扩大“阳光效应”,逐步提高和不断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提升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实现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目标。
二、实施内容
完善9家普通型“阳光之家”和1家示范型“阳光之家”建设,接纳本区户籍、年龄一般在16-35周岁,具有一定生活自理能力的中、重度智障人士,通过组织开展教育培训、文化体育活动、康复训练、简单劳动等,逐步提高其生活自理、社会交往、简单劳动能力;建立3家以劳动技能培训为主的“阳光工场”(其中1家建在示范型“阳光之家”),接纳具有本区户籍、具有生活自理能力和一定劳动能力的轻度智障人士,通过重点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适应就业的能力。
三、实施标准
(一)硬件建设
1、面积标准:“阳光之家”建设总面积达到300平方米,场地独立使用。“阳光工场”的技能培训区域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其他区域的设置应基本满足就业辅导、康复训练、文化体育等项目需求,对未达到要求的要实施改、扩建。
2、功能划分:“阳光之家”、“阳光工场”建设应按照市统一标准,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进行合理规划、布局,内设教室、简易劳动工作室、康复训练室、用品用具展示柜、电脑室、起居室、配膳室、办公室、活动室,同时,要配置一定面积的室外特奥活动场地。
3、设备配置:配齐配全电脑、投影、影音、起居用品、厨房设备、康复、文体、附属等设备及无障碍设施建设,为智障学员提供一个干净、宽敞、功能比较完整的场所(具体见《设备设施配备参考表》沪残联〔2007〕56号)。
(二)管理、服务人员配备
1、人员招募:专职管理人员由区残联牵头,会同各街道、镇,面向社会招聘具有高中文化以上、助理社工师以上职业资格(男35-55周岁、女35-45周岁)的人员担任;专职服务人员从社区残疾人工作助理员或社会人员中招募。
2、配备要求:普通型“阳光之家”各配备1名专职管理人员,示范型“阳光之家”、“阳光工场”各配备2名专职管理人员;“阳光之家”、“阳光工场”按照学员总人数10∶1的比例配齐专职服务人员。
3、管理形式:专职管理人员与各街道、镇助残服务社(民办非企业性质)签订聘用合同,实行聘用制;专职服务人员参照社区残疾人工作助理员要求进行管理。
(三)健全机制
1、健全完善考勤、管理(服务)人员职责、学员守则、教育管理、康复指导、志愿者队伍管理等制度,规范日常管理。
2、建立区“阳光学校”、“阳光之家”、“阳光工场”的师资、学员、培训等沟通、联系、对接的联动机制,畅通渠道,实现三者的有机融合、协调发展。
3、有计划地组织管理(服务)人员参加市专门机构的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每年定期开设管理(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班,掌握政策,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能和管理能力。
4、积极贯彻区委、区政府“三区融合、联动发展”的核心理念,不断整合和利用区域内各种社会资源,共建共育“阳光之家”,为智障人士开展教育、康复、就业提供广泛的支持和帮助,营造社会关爱智障人士、支持“阳光之家”的良好氛围。
四、组织机构
在原有区智障人士“阳光行动”专项工作联席会议成员部门的基础上,增加区信息委为成员部门;各街道、镇要分别建立完善“阳光之家”建设和管理工作小组。主要职能是组织、协调、推进完善“阳光之家”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工作进度
(一)准备调研阶段(2007年4月-7月底)
开展调研,撰写调研报告,制定实施方案。
(二)全面实施阶段(2007年6月底-8月底)
召开全区完善“阳光之家”建设和管理工作会议,全面完成“阳光之家”、“阳光工场”标准化建设任务。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8月底-9月中旬)
对“阳光之家”、“阳光工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完善长效管理。
六、经费渠道
(一)根据沪残联[2007]56号文件精神,在完善“阳光之家”建设和“阳光工场”建设中,遵循“填平、补缺、合理、必需”的原则,按实给予相应的项目补贴。
(二)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对易地装修的7家“阳光之家”以“保基本、公益性、简单节俭”为原则,采取“三个一点”的办法解决装修资金,即街道、区财政、市残保金各承担1/3(以每个“阳光之家”基本面积每平方米500元计算)。增添设备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参照标准执行,由市残保金支出。
七、有关要求
(一)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部门实际,加强指导,帮助做好“阳光之家”、“阳光工场”相关扶持政策、项目资金的落实及人员培训等工作,确保完善“阳光之家”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各街道、镇要按照实施标准的要求保证“阳光之家”、“阳光工场”的场地使用,并做好对“阳光之家”、“阳光工场”的各项管理工作;积极发动社会方方面面支持“阳光之家”、“阳光工场”的建设。
(三)区残联和各街道、镇要做好“阳光之家”、“阳光工场”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的招聘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着装、持证上岗。
(四)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阳光之家”、“阳光工场”的宣传力度,使人们正确认识和理解做好智障人士工作的重要意义,唤起全社会对智障人士的爱心,推进区残疾人事业的健康发展。
主题词:民政 残疾人 “阳光之家” 建设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