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府办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沪〔松〕征地告2016第123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松〕征地告[2016]第1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6年11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16]670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松江区车墩镇松江南站大型居住社区C19-13-02号地块
土地储备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松江区车墩镇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松江区车墩镇华阳村塔港第三村民小组农民集体4332.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332.4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 松江区车墩镇华阳村塔港第四村民小组农民集体10420.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0132.4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288.5平方米。
3、 松江区车墩镇联民村第六村民小组农民集体30733.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8963.8平方米、建设用地1504.8平方米、未利用地265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45486.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3428.6平方米、建设用地1504.8平方米、未利用地553.5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松〕拟征地告[2016]第018号、沪〔松〕拟征地告[2016]第021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车墩镇规土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6年11月30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松江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松江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57774062 监督电话: 37735994
联系人:顾荣 联系地址:车墩镇北松公路5999号
特此公告。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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