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出台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意见
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的一项重要内容。12月11日,宝山区正式出台了《进一步提高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的实施意见》,以进一步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实施意见》结合区情,对区、镇两级合作医疗基金的报支比例等做了具体规定,为广大农民就医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据悉,今后宝山区合作医疗参保人员在获得医疗报销与低保救助的同时,还将享受一项宝山区首创的“大病减负”政策。只要参加合作医疗的宝山农民,在报销部分医疗费用后,自负费用超过全区农民家庭人均年收入50%以上的部分(06年计算标准为5400元),可按30%-70%的比例分段累进实施减负。部分低保、低收入家庭和农村纯农户,其自负费用在减负后,还可以按30%-60%的比例分段获得大病风险救助。这一政策将切实减轻患病农民的经济负担,减少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