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安全生产监管单位的通知
杨殷办(2009)50号
签发:周金根
关于报送安全生产监管单位的通知
安监科、中原经贸总公司、中原经济园区、协税办、市场办、劳动科、社保科、社发科、市政科: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及市、区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和有关会议精神,为做好街道注册企业、出租场所和出租房屋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请将2009年在本部门的生产经营、出租场所和出租房屋的承租户中属生产加工、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使用特种设备(锅炉、压力管道、压力容器(汽瓶)、厂内车辆、起重机械、电梯)、汽车修理、建筑、拆房、市政、仓储、地下空间、公众娱乐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报送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各部门接到通知后,要认真梳理分析,于2010年1月15日前按上述要求报送,不得漏报、瞒报。
如在新的一年中,有上述新增注册企业和新增承租户,或者原有注册企业和承租户已不在本街道的,请及时与街道安委办联系,加强沟通。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 安全生产工作 监管单位 通 知
抄 送: 相关各科室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殷行街道办事处 2009年12月29日印发
(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