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区创意产业园区认定办法
杨府办发〔2009〕28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区商务委制订的《杨浦区创意产业园区认定办法》已经2009年4月16日区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四日
杨浦区创意产业园区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本区促进创意产业发展相关扶持政策,规范园区建设与管理,加快产业集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海市创意产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杨浦区“十一五”产业发展实施纲要》,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辖区内以从事创意产业为核心业务的有关园区。
第三条 区商务委负责创意产业园区的认定及市创意产业集聚区申报的管理、协调工作。
第二章 界定和发展重点
第四条 创意产业园区是指依托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发展基础和城区功能定位,利用工业等历史建筑为主要改造和开发载体,以原创设计为核心,相关产业链为聚合,经市、区政府有关部门确认的功能性载体。
根据《杨浦区“十一五”产业发展实施纲要》,本区重点支持发展以建筑设计、工程设计、工业设计、软件设计、传媒设计、时尚设计和国际工程咨询等为核心内容的创意产业园区。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报创意产业园区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区政府审核同意成立的相关园区;
(二)园区引进企业符合本区重点支持发展的创意产业门类,园区内创意类企业占园区全部入驻企业总数比例的70%(含)以上;
(三)园区有明确的开发业主,且税收属地并按国家规定完成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和年检,园区企业“三落地”(功能、税收、注册)率达到规定标准;
(四)园区管理制度完善,有专人负责,并按要求正确上报园区工作信息及统计报表;
(五)园区内提供创意企业发展的工作环境、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较为齐全,配套商业服务设施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市有关部门的规定;
(六)园区的建筑物及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基础设施均符合有关规定,并通过验收。
第四章 申请所需材料
第六条 申请认定创意产业园区所需材料包括:
(一)区政府审核同意成立园区的相关批复件;
(二)《杨浦区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申请表》;
(三)园区开发业主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四)园区改建工程(规划、建设、消防、安全、环保、卫生等)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
(五)《园区企业基本情况表》;
(六)区商务委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审核程序
第七条 申请
申请认定创意产业园区,由园区向户管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交申请认定所需相关材料,复审园区(上海市创意产业集聚区)只需提供第六条中第二款、第五款材料,经园区户管单位初审同意后报区商务委审核。
第八条 审核
区商务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相关标准及要求,对申请认定园区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申报材料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由区商务委通知申报园区户管所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或补充相关材料。对逾期不整改或不补充材料的,视作审核不通过。
区商务委对创意产业园区认定实行年审制,每年审核一次。
第九条 确认
经审核符合创意产业园区认定标准的,由区商务委发文确认后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对采取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通过认定审核的相关园区,一经发现,区商务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追缴已扶持的财政资金并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1、杨浦区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申请表
2、园区企业基本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