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抚恤服务
优抚、抚恤服务办事制度:
受理科室:社保科 责任人:黄俐平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烈士表扬条例》、《上海市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条例》
受理范围:凡有本镇常住户口的革命伤残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等优抚对象。
服务内容:定期抚恤金、伤残保健金和农村义务兵优待金发放,补办伤残证和优抚对象关系转移。
受理程序:
1、抚恤金、伤残保健金的领取:凭《上海市定期抚恤金领取证》、《上海市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及领取人印章,每月十日领取;凭《革命伤残军人证》、《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民兵民工伤残抚恤证》及印章,每年一月份领取。
2、补发伤残证的,在伤残证丢失半年后,由个人提出申请,并登报声明作废,再由区民政局向市民政局申请补办。
3、优抚对象迁入或迁出本镇,自收到迁入(出)本镇的申请日起一周内办妥转移手续。优抚对象迁入我镇凭迁出地县区级以上民政局出具转移证明经区民政局转发到我镇后,社保科一周内予以办妥。
受理时间:每周一、三、五上午8:30-11:00
受理地址:翔段路505弄3号,社区事务受理中心
联系电话:65487305-213、65481582、35090020
社会保障科监督电话:65345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