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虚构订单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上海三中院发布走私犯罪新动态
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一起团伙走私案件。这是上海三中院集中管辖走私刑事案件近7年来审理的一起典型案件。7年来,上海三中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共受理走私刑事案件853件,审结836件。
被告人金某某伙同温某某等人出资购买境外成品油,组织刘某某等人绕开海关非法运油。经海关计核,该团伙偷逃应缴税额4600余万元,法院综合考虑,以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至11年。
据介绍,近年来走私刑事案件呈现四大特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数占比最高,达75.50%,其次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和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此外,走私物品新品类层出不穷、团伙型犯罪增多、内部人员犯罪多发。
关于打击和预防走私犯罪,上海三中院发布了相关提示。企业借助跨境电商平台通过“刷单”等方式虚构订单等偷逃税款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某商贸公司、程某走私普通货物一案中,公司实际负责人程某与跨境电商平台共谋,将原本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以“刷单”方式伪造虚假的个人订单、支付单和物流单,从而伪报成跨境电商贸易方式进口后从保税区“整进整出”,这种行为违反了海关关于跨境电商贸易的实质性要件,偷逃了国家税款,应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罪。
根据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的有关规定,收货人在申报进口货物时,应如实申报进口货物的成分、含量、用途等要素。
此外,近年来由于机场等海关监管区域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将毒品藏匿于携带的行李内或者通过人体进行藏毒、入境时选走无申报通道的走私毒品犯罪逐渐减少,继之而起的是通过网络从境外购买大麻叶、大麻饼干、大麻油等新类型毒品邮寄入境的走私犯罪。法院表示,通过网络从境外购买大麻叶、大麻油等邮寄入境,无论数量多少均构成犯罪。
选稿 方休
本站编辑 朱瑛骏
撰稿 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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