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矿机厂安置房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根据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因矿机厂安置房项目建设,需要征收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令第590号)的规定,现将国有土地上房屋拟征收决定公告如下:
一、征收补偿依据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令第590号)和《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
二、房屋征收范围
所征房屋为矿机厂安置房项目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具体范围见《矿机厂安置房项目征收范围图》(***2)。
三、征收部门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项目投资服务中心。
四、征收实施单位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人民政府。
五、被征收人
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六、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详见《矿机厂安置房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1)。
七、实施时间
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
八、签约期限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
九、搬迁期限
自签订协议后5日内。
十、补偿方式
货币化补偿和产权置换。
十一、相关事项
(一)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公布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征收决定公告的规定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本机关作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咨询、监督电话:071****6838。
***:1. 《矿机厂安置房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矿机厂安置房项目征收范围图》。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5日
***1:
矿机厂安置房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矿机厂安置房项目建设,需要征收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令第590号)的规定,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补偿依据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令第590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和省、市、县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二、房屋征收范围
所征房屋为矿机厂安置房项目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三、征收部门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项目投资服务中心。
四、征收实施单位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人民政府。
五、征收实施时间
(一)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45天内。
(二)搬迁期限:签约后5天内。
六、征收安置方式及补偿标准
矿机厂安置房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式分两种:货币化安置和产权置换安置。
(一)房屋征收安置补偿采用货币安置方式的,经双方签订协议后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户。
房屋价值的补偿由第三方评估机构确定。
(二)房屋征收安置补偿采用产权置换安置方式的。具有合法正房的被征收人,可以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正房建筑面积1:1比例选择安置房,安置房位于龙舟坪棚户区改造三期项目(矿机厂),预计2023年12月31日前交付,置换房屋超出被征收房屋可还建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置换房屋小于被征收房屋可还建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予以补差。未登记在产权面积内的隔热层、地下室、附属房不纳入置换面积。
(三)被征收人只能选择货币化安置和产权置换安置中的一种安置方式,不得同时享受两种安置方式。以每栋被征收的正房为单位,一栋正房中的共同居住人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四)合法正房面积认定。认定对象为经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建设,用于生活起居的正房,以《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房许可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证载面积为主要依据,实测合法正房面积与证载面积不一致的,以实测面积为准。
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正房面积为安置基数,对超审批面积所建正房及违建房屋,不纳入安置面积。
(五)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证载建房占地面积无偿收回,其余证载国有土地按区域地级评估后予以补偿。
七、其他补助费用标准
(一)房屋的装饰、装修补偿: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以第三方评估报告为依据予以补偿。
(二)附属设施的补偿:以评估的方式计算补偿金额,实施货币补偿。
(三)房屋搬迁补偿费用:搬迁费每户补助5000元,搬迁损失费每户3000元,误工补助费每户5000元;以栋为独立产权的,1栋视为1户。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人房屋被认定为生产经营性房屋或者生产经营性门面的,按照第三方评估标准给予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于同一经营场所多个经营项目的房屋或门面,其房屋及停产停业损失仅补偿一次,不得重复补偿。
(五)临时过渡安置费:过渡期由被征收人自行租房,正房面积200㎡(含)以下的600元/月包干,正房面积200㎡(不含)以上的800元/月包干。其中货币化安置对象过渡期为6个月;产权置换对象过渡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产权置换房交房之日后6个月止。
(六)搬迁奖励标准: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含)签约并搬迁的给予10万元奖励;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21日至45日(含)内签约并搬迁的给予5万元奖励;45天(不含)后签约并搬迁的不给予奖励。
八、资金拨付方式
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5日内,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人民政府拨付给被征收人。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