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山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机构设置
第一条 千山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称生态委)是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的议事协调机构。
第二条 生态委由区委书记和区长担任主任,区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区政府相关单位、相关驻区单位及各镇街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三条 生态委下设6个专业委员会:
(一)绿色发展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绿色发展、碳达峰碳中和、优化空间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培育绿色动能、发展绿色经济、能源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技术改造、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局。
(二)水、大气、土壤环境治理专业委员会。负责协调推进全区水、大气、土壤污治理等方面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千山分局。
(三)自然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负责协调推进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领域生态环境污染治理、矿山修复等方面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一分局。
(四)城乡环境建设专业委员会。负责协调推进城乡生态环境和区域环境整治等方面工作。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五)生态农业专业委员会。负责协调推进生态农业环境治理等方面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
(六)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专门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固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相关工作部署安排等。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千山分局。
第四条 生态委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千山分局,负责处理生态委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千山分局局长兼任。
第二章 工作职责及任务
第五条 生态委按照国家、省、市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统一部署安排,承担组织领导全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解决生态环境领域工作中重大问题等职责。具体内容:
(一)学习贯彻***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安排。
(三)统筹研究全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计划规划,协调处理重大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协调相关单位处理生态环境信访案件。
(四)对各镇街、政府各相关部门及相关驻区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督导,对相关单位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承担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六条 会议制度:生态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学习***生态文明思想和***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 、指示、批示精神,研究推进中央和地方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部署安排全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各专业委员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全区专项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和突出问题。
第七条 调度制度:调度推进各成员单位学习贯彻***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及区委区政府的工作安排。不定期调度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展。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挥部、露天焚烧管控等领导小组职能并入生态委统一调度、安排相关工作;统一协调、督办中央和省生态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和案件处理工作。
第八条 请示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有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事项、突出问题、影响全局的工作实行请示报告制度。
第九条 约谈制度:生态委主要领导亲自或委托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对在生态环保督察问题整改、信访案件处理、碳达峰碳中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推进不力的镇街及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强化责任落实。
第十条 通报制度:生态委办公室定期对全区水环境质量、大气环境质量及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向各成员单位进行通报,并报区委区政府。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生态委成员单位人员变动或成员单位需要调整的,由生态委办公室提出报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生态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