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服务部关于恒丰国能(东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水平双极性层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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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3年01月28日发表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东开环预审〔2023〕3号关于恒丰国能(东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水平双极性层叠固态铅碳蓄电池中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pdf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服务部关于恒丰国能(东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水平双极性层叠固态铅碳蓄电池中试项目的审批决定公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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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2 20:07:29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