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竹市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管理办法
绵竹市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规范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扶贫办等国家部委《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65号)、《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和省扶贫移民局等六部门《关于创新开展扶贫小额信贷的实施意见》(川扶贫移民发〔2014〕310号)、省扶贫移民局《关于推进扶贫小额信贷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川扶贫移民发〔2015〕12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我市安排用于对全市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产业的小额贷款风险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三条市财政安排资金建立基金,首期资金安排100万元,后期根据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开展情况经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议后在每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酌情增加,用于扶贫小额贷款的风险补偿。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基金由市扶贫开发局在合作金融机构开立专户,受市财政局委托负责账户的日常管理,接受市金融扶贫工作协调小组领导。
第五条市金融扶贫工作协调小组每季度(或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提议)召开一次监管会议,主要是审议、批准风险补偿金管理制度、补偿计划,审议、核销坏帐和变更风险补偿金规模等。
第六条市扶贫开发局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建立分险担保台账;执行市金融扶贫工作协调小组监管会议批准的补偿计划,;提请审议、核销坏帐和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提请审议调整风险补偿金补偿规模等。
第七条 各乡镇和村应成立相应风控小组负责协助承贷金融机构对基金补偿事项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市扶贫开发局提请市金融扶贫工作协调小组监管会议审定。
第四章 风险补偿范围、方式、办理流程
第八条补偿范围及方式。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发生违约的,由基金和承贷金融机构按照7:3的比例分别承担。对分险补偿超过年度存量基金额度的,超过部分由市金融扶贫工作协调小组监管会议另行研究确定弥补方案解决。
第九条办理流程
1.申请分险基金补偿必须提交以下材料:贫困户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及相关凭证、《贷款催收通知书》以及乡镇和村风控小组签署的审核证明。以上材料提交原件的复印件,并加盖承贷金融机构公章。
2.每年第四季度,各承贷金融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风险补偿报告,出具未还款贷款贫困户名单,按户准备相关资料,经人行绵竹市支行汇总后,上报市财政局提请市金融扶贫工作协调小组监管会议审定。
3.市金融扶贫工作协调小组完成风险补偿的审核审批、确认对象和金额。承贷金融机构必须在12月底前完成补偿金的账务扣划处理。对承贷金融机构违规发放的贷款一律不予补偿。
第五章 监督与审计
第十条按照“定向设立、安全运营、透明监督、促进脱贫”的原则,市财政局、市扶贫开发局要加强对分险基金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分险基金风险补偿政策真正落实到位。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或委托审计部门对分险基金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损失及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扶贫开发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内施行,由原绵竹市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和绵竹市财政局印发的《绵竹市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竹扶贫移民发发〔201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