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县人民政府关于乌马河祁县段管理范围划界成果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的理念,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结合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工作需要,充分发挥乌马河功能,促进乌马河休养生息,维护乌马河健康,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山西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河道治导线规划编制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山西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开展河湖和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划界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有关要求,晋中市水利局开展了乌马河祁县段的划界工作,现将划界成果予以公告。
一、划界原则
(1)注重基础,依法依规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和工程立项审批文件为依据,合理利用已经验收的相关基础成果,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2)结合现状,因地制宜
按照节约利用的土地、符合河湖管理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实际的要求,尊重历史、考虑现实,因地制宜确定划界原则和标准。
(3)统筹兼顾,团结治水
逐步解除河道与社会经济社会建设之间的矛盾,管理范围划界要统筹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利益要求,并应协调防洪、排涝、灌溉、供水、文化景观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关系。
二、划界范围
乌马河祁县(太谷与祁县交界处~祁县与清徐交界处、清徐与祁县交界处~苗家堡村)河道已进行治理设计,长17.2km。该段河道两岸分布有北堡村、晓义村、大义村、牛家堡村、左墩村、南左村、夏家堡村、西阳羽村、西高堡村、前营村、马家堡村、苗家堡村等。
三、划界标准
执行《山西省河湖和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划界技术规定(试行)》技术要求。
(一)防洪标准
本次乌马河干流管理范围划界防洪标准采用10年一遇防洪标准。
(二)划界原则
①现有堤防不满足治导线规划要求的和无堤防河段,边界线应按以治导线为临水控制线修筑堤防的情况,充分考虑堤防设计底宽和护堤地的宽度规划。
②生态修复规划编制完成的河道,应将河道两侧已规划的生态项目划入河道管理范围边界线内。
(三)治导线规划原则
1.治导规划应结合河道现状实际进行。
2.有堤防或河道两岸有控制性建筑物的河段,应复核其行洪能力,现有堤防或两岸控制性建筑物约束的河道达到防洪标准的,以堤防内边坡线或两岸控制性建筑物约束边界即临水控制线为治导线;现有堤防或两岸控制性建筑物约束的河道不达防洪标准的,须按现状无堤防情况下规划治导线。
3.河道两侧岸坡阶地明显,且两侧岸坡之间的河宽满足或大于行洪要求的,宜以河道两侧岸坡线规划治导线;如河道两侧岸坡线之间宽度太大,与上下游不好衔接,可根据河势变化按修筑堤防的情况合理确定河宽,规划治导线。
4.顺直型河段治导线应平顺,基本与洪水流向一致,并留出足够的滩地和泄洪断面,以安全通过设计洪水泄量。
5.对弯曲型河段,宜维护、稳定现有河势,力求使河道凹岸布置尽量依托在陡崖及支流汇入处形成的冲积扇位置,减轻或避免洪积扇对干流的危害。
6.局部河段有所游荡,治导线规划以稳定河势流路为前提。综合分析河流的来水来沙特性、河势流路及演变规律,以及该河段上下游已有的工程措施或已规划的治导线趋势,合理研究确定治导线。
7.河段局部若存在分汊,应根据国民经济各部门的要求、水流泥沙特点和汊道演变规律,不宜过多缩窄河道,研究稳定汊道、塞支强干、改善河汊等方案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8.汇入的支流口进行过整治的,依整治的堤防线为界;汇入的支流口未进行过整治、但有导水涵洞或其它设施的,依设施导入口为界;汇入的支流口未进行过整治呈天然状态的,依水面线计算成果为依据控制。
9.已建工程及河道的天然节点,对河势演变起着不同的控制作用,在规划中需充分考虑。
10.偏远、开发利用不影响天然河道泄洪的河段,因地形条件限制满足泄洪的天然较窄卡口段,基本依天然水面线划定。
四、划界成果
治导线划定后,两岸治导线之间为设计防洪标准的行洪区,其间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护堤地以及治导线向外水平延伸5~10m,将划为河道管理范围。应会同涉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等对管理范围进行协商确定,管理范围土地界限与权属清晰后,当地要及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并在实地设立界桩以达到保护和警示的目的。
五、其他
(一)乌马河祁段管理范围划界后,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确定划界范围内土地权属,向河道管理部门或相关单位颁发河道管理范围土地使用证,水利部门负责完成划界线界桩设置。
(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属国家所有,由河道主管机关统一管理。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及本公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祁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