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2021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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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8月28日发表
菏泽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 | ||||||||||
部门 序号 | 部门 | 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资金管理方式 | 政策依据 | 执收部门 (单位) | 征收对象 | 征收标准 | 备注 | |
文件名 | 文号 | |||||||||
中央立项(26项) | ||||||||||
一 | 外交部门 | |||||||||
1 | 签证费 | |||||||||
(1) 代办外国签证(含加急,限于各国家机关收取的)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将代办外国领事认证费等五项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复函》,《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护照、认证和签证、认证代办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外交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外事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 财综[2003]45号,计价格[1999]466号,价费字[1992]198号,发改价格[2014]2732号,鲁价费函〔2016〕96号 | 市外侨办 | 需代办外国签证的单位和个人 | 因公出国签证代办费每证每国240元。当事人要求当日办理完毕的,可另收加急费每证每国20元。 | ||||
(2)代填外国签证申请表(限于国家机关)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将代办外国领事认证费等五项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复函》《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护照、认证和签证、认证代办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发布外交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 财综〔2003〕45号,计价格〔1999〕466号,价费字〔1992〕198号 | 市外侨办 | 需代填外国签证申请表的国家机关 | 每份10元。 | ||||
二 | 教育部门 | |||||||||
2 |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 | 《幼儿园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1]3207号,鲁价费发[2015]81号 | 市区公办幼儿园 | 公办幼儿园入园幼儿 | 省级示范幼儿园每生每月380元,一类幼儿园每生每月320元,二类幼儿园每生每月240元,三类幼儿园每生每月200元。 | |||
3 | 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 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鲁价综发[2015]123号、鲁价费发[2012]83号,鲁价费发[2015]93号,鲁政办发[2000]69号,鲁财教[2016]53号,(鲁发改成本〔2020〕***8号),(菏发改成本〔2020〕10号) | 公办普通高中 | 公办普通高中学生 | 学费650-800元/学期,住宿费70-200元/学期 | |||
4 | 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 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鲁价费发[2011]***号,鲁价综发[2015]123号,鲁价综发[2015]129号,鲁政办发[2000]69号,鲁财教〔2013〕50号 | 中等职业学校 |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 | 学费0;住宿费300-500元/学 | |||
5 | 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各级党校等)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8修正)》,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侨务办公室《关于调整国内普通高校招收海外华侨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调整祖国大陆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台湾地区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意见》《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同意北京大学等35所高等学校示范性软件学院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的通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直属教学点收费问题的通知》《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制度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关于调整祖国大陆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台湾地区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山东省高等教育收费改革试点的意见》《关于优化普通高校学费结构有关事宜的通知》,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中国海洋大学等7所高校继续实行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滨州学院飞行技术等专业学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优化高校收费政策的通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山东艺术学院等12所高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山东师范大学等7所高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优化完善山东理工大学学分制收费政策的通知》,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完善校企合作办学收费政策促进高等学校创新发展的通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等10所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事项的通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住宿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重新明确高等学校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中国海洋大学等15所高校学分制收费标准的通知》《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贯彻落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教财〔2006〕7号,教电〔2005〕333号,教高〔2015〕6号,财教〔2013〕19号,发改价格〔2013〕887号,教财〔2006〕2号,发改价格〔2005〕2528号,教财〔2003〕4号,计价格〔2002〕838号,教财〔1996〕101号,价费字〔1992〕367号,教财〔1992〕42号,发改价格〔2006〕702号,教电〔2005〕333号,教财〔2005〕22号,鲁价费发〔2013〕93号,鲁价费发〔2013〕136号,鲁价费发〔2015〕93号,鲁价费函〔2016〕59号,鲁价费函〔2016〕62号,鲁价费发〔2016〕89号,鲁价费函〔2018〕72号,鲁价费函〔2018〕74号,鲁政办字〔2018〕98号,鲁发改成本〔2019〕933号、鲁发改成本〔2019〕799号、鲁发改成本〔2019〕806号、鲁发改成本〔2019〕804号、鲁发改成本〔2020〕1085号、鲁发改成本〔2020〕1086号,鲁教财字〔2020〕12号,鲁发改成本〔2020〕1190号 | 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各级党校等) | 高等学校学生 | 1.高职:文法财经类每生每学年4800元,理工农医类5000元,艺术类7000元。 2.本专科:4000-8000元/生.学年,实行学分制的本专科(高职)在同层次同专业标准基础上上浮10%;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特色专业15000元/生.学年。 3.校企合作办学:理、工、农、医、艺等5门学科专业每生每学年最高10400元,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等7门学科专业最高8800元。 4.研究生学费:8000-16000元/生.学年。 5.住宿费标准:600-1500元/生.学年,空调费每房间400元,按人分摊。 6.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 |||
三 | 公安部门 | |||||||||
6 | 证照费 | |||||||||
(1)外国人证件费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 | 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鲁财行[2013]54号 |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 需办理入境证件的外国公民 | 详见价费字〔1992〕240号***。 | |||||
①居留许可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外国人居留许可费收费项目的复函》,《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外国人居留许可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 财综[2004]60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鲁财综[2004]108号, |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 需办理入境居留许可证件的外国公民 | 有效期不满1年的居留许可,每人400元;有效期1年(含1年)至3年以内的居留许可,每人800元;有效期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的居留许可,每人1000元。增加偕行人,每增加1人按上述相应标准收费;减少偕行人,收费标准为每人次200元;居留许可变更的,收费标准为每次200元。 | ||||
②永久居留申请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 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 |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 需办理入境永久居留申请证件的外国公民 | 1500元/人 | ||||
③永久居留证 | 缴入中央国库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 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财税〔2018〕10号 |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 需办理入境永久居留证件的外国公民 | 300元/证;换发、补发,300元/证,丢失补领、损坏换领,600元/证 | ||||
④出入境证 | 缴入地方国库 | 《公安部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 | 公通字[1996]89号 |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 需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外国公民 | 100元/证 | ||||
⑤旅行证 | 缴入地方国库 | 《公安部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 | 公通字[1996]89号 |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 需办理入境旅行证件的外国公民 | 50元/证 | ||||
(2)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 | 价费字[1993]1***号,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鲁财行[2013]5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 需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公民 | 详见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
①因私护照(含护照贴纸加注)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新版因私护照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13]1494号,计价格[2000]293号,价费字[1993]1***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 需办理因私护照的公民 | 每本120元;加页、合订、加注、延期每项次20元 | ||||
②出入境通行证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同意变更出入境通行证费项目名称的函》,《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 价费字[1993]1***号,公通字[2000]99号,财综[2008]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 需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公民 | 每证15元(一次有效)、50元(二次有效)、80元(多次有效)。 | ||||
③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含签注)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核定往来港澳长期多次有效签注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往来港澳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5]77号,计价格[2002]1097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 需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公民 | 往来港澳通行证每本60元,延期、加注每项次20元;前往港澳通行证每本40元。一次有效签注每件20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3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80元,长期(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240元。一年以上(不含)两年以下(含)120元/件,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160元/件。 | ||||
④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含签注)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 发改价格[2004]334号,价费字[1993]1***号,发改价格[2011]1389号,发改价格[2005]1460号,财综[2005]5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 市公安部门出入境管理部门 | 需办理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居民 | 一次有效往来签注15元,口岸一次有效往来签注50元,一年(含)以内多次有效往来签注每件80元,一年(含)以上、五年(含)以下居留签注每件100元;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每证200元,补办每证200元;证件加注每项次20元,一次入出境签注、延期停留、暂住加注每项次20元。一次有效通行证40元/每件,电子通行证每证200元。 | ||||
⑤台湾同胞定居证 | 缴入地方国库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 | 发改价格[2004]2839号,价费字[1993]1***号 | 市公安部门出入境管理部门 | 需办理台湾同胞定居证的个人。 | 每证8元。 | ||||
⑥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16〕352号,计价格〔2001〕1835号,价费字〔1993〕1***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 公安部门 | 需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个人。 | 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卡式)每证60元,一次有效往来通行证每证15元。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多次有效签注每件80元。 | ||||
⑦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限于补发、换发)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 | 财税〔2020〕46号,发改价格〔2020〕1516号,鲁财税〔2020〕44号 | 公安部门 | 需办理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居民 | 成人每人350元,证件有效期10年;儿童每人230元,证件有效期5年。 | ||||
(3)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 | 缴入地方国库 |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 财综[2012]97号,价费字[1992]240号,鲁价费发[2006]231号 | 公安部门 | 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需重办户籍管理证件的个人。 | |||||
①居民户口簿 |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户口登记条例》,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户籍管理有关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 | 财综〔2012〕97号,价费字〔1992〕240号,《户口登记条例》,鲁价费函〔2018〕6号 | 公安部门 | 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需重办户籍管理证件的个人。 | 仅限于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每本10元;集体户口簿,城镇每本40元,农村每本30元。 | |||||
②户口迁移证件 |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户口登记条例》,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户籍管理有关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 | 财综〔2012〕97号,价费字〔1992〕240号,《户口登记条例》,鲁价费函〔2018〕6号 | 公安部门 | 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需重办户籍管理证件的个人。 | 仅限于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每张5元 | |||||
(4)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居民身份证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身份证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 | 《居民身份证法》,财综〔2007〕34号,发改价格〔2005〕436号,财综〔2004〕8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鲁财行〔2013〕58号,财税〔2018〕37号,鲁财综〔2018〕20号,鲁财综〔2018〕61号 | 公安部门 | 换领、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 | 对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民收取工本费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 ||||
(5)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关于印发 |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鲁财行〔2013〕52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 公安部门 |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 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 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4.摩托车号牌每副35元。 5.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上述号牌工本费均含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及号牌安装费用。 | ||||
①号牌(含临时) | 《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关于印发 |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鲁财行〔2013〕52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 |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 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 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4.摩托车号牌每副35元。 5.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上述号牌工本费均含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及号牌安装费用。 | |||||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 《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关于印发 |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鲁财行〔2013〕52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 |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 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每个1元。 | |||||
③号牌架 | 《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关于印发 |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鲁财行〔2013〕52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 |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 车主自愿安装号牌架的,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5元(含号牌安装费),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10元(含号牌安装费)。 | |||||
(6)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核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的复函》,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和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关于印发 |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鲁财行〔2013〕52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需办理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的车主 | 行驶证每本10元、临时行驶证每本10元;机动车登记证每证10元;驾驶证每证10元。 | ||||
(7)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道路交通安全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 | 《道路交通安全法》,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鲁财综〔2008〕49号,鲁财行〔2013〕52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临时入境不超过三个月的境外机动车驾驶人 |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 ||||
7 | 外国人签证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同意调整内地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复函》,《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 计价格[2003]392号,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鲁财行[2013]54号 |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 办理出入境签证的外国公民 | 详见计价格[2003]392号 | |||
8 | 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含证书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 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公通字[1996]89号,鲁财行[2013]54号 |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 申请办理中国国籍的外国公民 | 详见公通字[1996]89号 | |||
四 | 民政部门 | |||||||||
9 | 殡葬收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 价费字〔1992〕249号,发改价格〔2012〕673号,鲁价费发〔2012〕149号,鲁价综发〔2018〕54号,鲁价综发〔2018〕90号 | 民政部门 | 接受殡葬服务的遗属 |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实施意见》(菏政办发〔2018〕21号)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免除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殡葬服务费用,覆盖范围为具有菏泽户籍的居民等6类人员。 | |||
五 | 自然资源部门 | |||||||||
10 | 土地复垦费 | 企业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 《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山东省实施 | 《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山东省实施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对土地造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 |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 |||
11 | 不动产登记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物权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物权法》,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鲁国土资字〔2017〕1号 | 不动产登记机构 | 申请办理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对于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 |||
12 | 土地闲置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山东省实施 |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鲁财综〔2014〕75号 , 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76号公告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 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 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取得土地发生的成本(扣除税收)为划拨土地价款;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土地出让金总额为土地出让价款。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
13 | 耕地开垦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土地管理法》《******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 | 《土地管理法》,中发〔2017〕4号,《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 | 国土资源部门 | 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占用耕地单位 | 1、依据中发〔2017〕4号文件,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2、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缴纳; 3.依据《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 | |||
六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14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鲁价涉发〔1994〕185号,鲁建城字〔2015〕32号,鲁发改成本〔2019〕121号,国办发〔2020〕27号 |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管部门) | 1、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因特殊需要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向住建(城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2、向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等挖掘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挖掘修复费。 | 1.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为0.5元/平方米·天。 2.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主次干路、沥青路面:560元/平方米;支路与非机动车道沥青路面:450元/平方米;条(料)石路面:500元/平方米;彩色沥青路面:580元/平方米;水泥混凝土路面:500元/平方米;彩色方砖:240 元/平方米;人行步道方砖:220元/平方米;砂石路面:100元/平方米。 3.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 交纳城市道路挖掘费的,不再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 ||
七 | 工业和信息化 | |||||||||
15 |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第二代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核定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减免全国气象部门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 《无线电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3〕2396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发改价格〔2007〕3***3号,发改价格〔2011〕749号,计价费〔1998〕218号,发改价格〔2018〕601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计价格〔2000〕1015号 | 市级无线电管理机构 | 使用无线电频率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及个人 | 1.蜂窝公众通信: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频段,960兆赫以下频段1600万元/兆赫/年,960-2300兆赫频段1400万元/兆赫/年,2300兆赫以上频段800万元/兆赫/年。在省级范围内使用的频段,960兆赫以下频段160万元/兆赫/年,960-2300兆赫频段140万元/兆赫/年,2300兆赫以上频段80万元/兆赫/年。 2.集群无线调度系统:全国范围内使用5万/频点,省范围内使用1万元/频点,市范围内使用2000元/频点 3.电视台:省级台5万元/每套节目,市级台1万元/套节目; 广播电台:省级台5000元/每套节目,市级台500元/每套节目 4.船舶电台(制式电台):100—2000/每艘 5.微波站:20—60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6.空间电台、地球站:50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7.固定电台:1000MHz以下移动电台100元/每台 8.无线接入系统:450MHZ 频段500元/频点/基站 10.村通工程、村村通工程按发改价格 2017年7月1日起,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统一按实际使用频段计费,并降低各频段收费标准,详见发改价格〔2017〕1186号; 自2018年4月1日起,降低公众移动通信系统 和卫星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标准,详见发改价格〔2018〕601号; 自2019年7月1日起,降低卫星通讯系统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详见发改价格〔2019〕914号。 | |||
八 | 水利部门 | |||||||||
16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水土保持法》《关于印发 |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鲁价费发〔2017〕5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鲁财税〔2020〕17号 | 县级以上地方 水行政主管部门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前款所称的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1、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2、烧制砖、瓦、瓷、石灰;3、排放废弃土、石、渣。 |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开工前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每平方米1.2元。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矿石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其中露天开采的每吨1元,非露天开采的每吨0.5元。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平方米每年1.2元。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照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三)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2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排放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2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 |||
17 | 污水处理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关于印发 | 《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鲁价费发[2000]211号,鲁政办发[2006]7号,国发[2000]36号,计价格[2002]515号,计价格[1999]1192号,财综字[1997]111号,鲁价格一发[2015]30号 |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 菏泽城市规划区内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居民用水0.9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1.4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1.40元∕立方米。牡丹区、开发区、高新区所属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居民用水0.8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1.2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1.20元∕立方米。 | |||
九 | 卫生健康部门 | |||||||||
18 | 预防接种服务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公布预防接种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发改委、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 ***令第668号,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鲁发改成本〔2019〕200号,财综〔2008〕47号,鲁财税〔2020〕3号 |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接受委托提供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时,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收取 | 22元/剂次(包括接种耗材费) 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苗上市后,我省居民接种时免收预防接种服务费。 | |||
19 | 鉴定费 | |||||||||
(1)医疗事故鉴定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中华医学会收取医疗事故鉴定费的复函》,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 ***令第351号,财税〔2016〕14号,财综〔2003〕2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鲁发改成本〔2020〕745号 | 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中华医学会、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部门所属医学会 | 对医疗事故或文件的确认和处理存在争议的病员及其家属与医疗单位 | 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中华医学会鉴定收费标准为每例8500元,山东省医学会收费标准为每例3500元。市级医学会收费标准为每例2500元。 | ||||
(3)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转发 | ***令第668号,***令第351号,财税〔2016〕14号,财综〔2008〕70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鲁财综〔2008〕75号,鲁发改成本〔2019〕283号 | 省及设区的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医学会 | 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存在争议的疫苗受种者或监护人、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 | 3500元/病例。 | ||||
(3)职业病诊断鉴定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职业病防治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主席令第48号,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 | 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 | 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 | |||||
20 | 社会抚养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2016年山东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及征收标准》,《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令第357号,财税[2016]14号,[2000]29号,《2016年山东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及征收标准》,《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县区级征收 |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 |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三条 生育第一胎子女未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手续生育的,由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责令限期补办。 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条件,但未经审批而怀孕的,应当补办审批手续;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百分之二社会抚养费。 | |||
21 | 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疫苗管理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的通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疫苗管理法》、财税〔2020〕17号、鲁财税〔2020〕22号、鲁发改成本〔2020〕909号 |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不直接配送至接种单位的非免规疫苗生产企业 | 10元/剂次 | |||
十 | 人防部门 | |||||||||
22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转发 |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鲁财综〔2012〕8号,鲁价费发〔2009〕14号,财税〔2014〕77号,鲁价费发〔2016〕125号,鲁财综〔2016〕73号,财税〔2019〕53号,国办发〔2011〕45号,财综〔2007〕53号,鲁财综〔2015〕63号,菏价费发[2016]53号 | 人防部门 |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含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条件不宜修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应按规定标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每平方米20000元计收;防空地下室(6B级)易地建设费600元/平方米计收。 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
十一 | 法院 | 23 | 诉讼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令481号),《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令481号),财行[2003]275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统筹诉讼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行〔2013〕62号 | 法院 | 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 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 |
十二 | 市场监管 | 24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检测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整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发改价格〔2015〕1299号,财综〔2011〕16号,财综〔2001〕10号,鲁政办字〔2016〕109号,鲁价费函〔2017〕43号,鲁发改成本〔2020〕816号 | 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事业单位 |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 | 详见《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816号) | |
十三 | 仲裁部门 | |||||||||
25 | 仲裁收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仲裁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仲裁收费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关于重新明确仲裁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仲裁法》,财综〔2010〕19号,国办发〔1995〕44号,鲁价费发〔2016〕120号 | 仲裁委 | 申请仲裁的当事人 | 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争议金额人民币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以下部分按50元交纳;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交纳;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5%交纳;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按2.5%交纳;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5%交纳;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按0.8%交纳;1000001元以上部分按0.4%交纳。 | |||
十四 | 相关部门 | |||||||||
26 | 考试考务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或财政专户 | 见《菏泽市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 见《菏泽市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 ||||||
省级立项(5项) | ||||||||||
一 | 教 育 | |||||||||
1 |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报名考试费 | 缴入财政专户 | 《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考试费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招生考试收费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发改委、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通用技术科目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鲁财综〔2012〕140号,鲁财综〔2014〕18号,鲁发改成本〔2018〕1430号 | 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 | 收费标准核定为16元/科/次。 | ||||
2 | 中小学住宿费 | 缴入财政专户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三部门 | 鲁政办发[2000]69号,鲁教监字[2008]5号,鲁价综发[2015]123号 | 教育部门 | 需要住宿的学生 | 住宿费70-200元/学期 | |||
二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
3 |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录用考试报名考务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同意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报名考试考务费的函》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录用考试报名考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鲁财综[2007]111号, 鲁价费函〔2016〕2号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录用考试的个人 | 笔试每人每科40元,面试每人每场次70元。 | |||
4 |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鲁价费发〔2016〕4号 | 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所在部门(单位)财务部门 | 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个人 |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每人次100元;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每人次160元;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每人次360元 | |||
三 | 老年大学 | |||||||||
5 | 老年大学学费 | 缴入财政专户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老年大学收费学费问题的通知》 | 鲁政办字〔2013〕110号,鲁政办字〔2015〕224号,鲁发改成本〔2020〕627号 | 老年大学 | 老年大学学员 | 保健、国画、书法、文学、声乐、外语、摄影、戏曲、舞蹈以及生活类专业每生每学期不超过150元;表演专业每生每学期不超过200元;计算机专业每生每学期不超过240元;器乐专业(电子琴、古琴、手风琴)每生每学期不超过260元;钢琴等特殊专业每生每学期不超过500元。学校可根据不同专业类别及培养层次,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各市、县老年大学学费标准由市、县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
菏泽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2021.04.14).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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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4 10:41:25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