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委出台刑事司法相关意见落实宽严相济政策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青岛日报讯 市委政法委日前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意见(试行)》,明确规定了严厉打击的12类犯罪情形以及从轻、从宽处理的11种具体情形,要求全市政法机关在刑事司法的各个环节坚持区别对待、宽严有度,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意见》要求全市政法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确保我市社会治安持续稳定。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杀人、爆炸、重伤害、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涉***、涉毒犯罪,以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两抢一盗”等多发性犯罪,全市政法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从严打击、协调配合,及时批捕、起诉、判决,“稳、准、狠”地依法严惩,尤其对黑恶势力犯罪集中力量彻底铲除、依法重判重罚。
《意见》中指出,全市政法机关在坚持贯彻“严打”方针的同时,要准确运用轻缓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犯罪嫌疑人和确有悔改表现的犯罪分子,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其中规定了从轻、从宽处理的11种情形:中止犯、自首犯、从犯、胁从犯、未成年人犯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的犯罪;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特别是对因生活无着偶然发生的侵财性轻微犯罪;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认罪悔过;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属于被害人提起自诉的轻微刑事案件;轻伤害案件,特别是因琐事引发或因邻里纠纷、家庭矛盾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达到刑法规定的服刑期限,且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犯罪分子,存在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立功表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