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
东宝区、掇刀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荆门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我市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范围
北至北三环,西至西三环,南至沪蓉高速,东至二广高速(襄荆高速)的围合区域。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及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
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柴油机,从事建筑和市政施工、货场(港口)作业、企业厂(场)内作业、农业生产和园林作业、机场地勤服务等作业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以及其他适用于《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机场地勤设备等。
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国Ⅱ标准以下(不含)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Ⅲ类限值:功率37千瓦及以下排气烟度值不高于0.80m-1;功率37千瓦以上排气烟度不高于0.50m-1,无可见烟)。
三、管控要求
(一)根据《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根据荆门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关于研究荆门城区环城公路建设有关工作的纪要》(2018年第5号)规定,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对在禁用区内城市道路进行施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二)根据《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涉及应急救援、抢险救灾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限制。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荆门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